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81號
TCDV,103,補,1981,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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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吳秉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元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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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