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31號
TCDV,103,補,1931,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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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原告與被告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PRES
IDENT LINES,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8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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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