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原告與被告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PRES
IDENT LINES,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8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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