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05號
TCDV,103,補,1905,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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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6萬1,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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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