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64號
TCDV,103,補,1864,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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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皇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閎遠(即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8,255,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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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