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60號
TCDV,103,補,1860,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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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聶定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9,73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2,67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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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