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46號
TCDV,103,補,1846,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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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許清
上列原告許清與被告林大倫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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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