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38號
TCDV,103,補,1838,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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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蔡進城
被   告 陳培欽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
      王陳瑞芬
      謝陳瑞玉
      陳吟西
      趙秀鳳
      林柯素珍
      陳明利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萬4,723元【臺中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11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2萬0,300元/平方公尺×1116/2304(原告之應有部分)
=207萬4,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
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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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