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34號
TCDV,103,補,1834,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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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369元,應
  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64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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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