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04號
TCDV,103,補,1804,20141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王黃秀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
  共有土地,係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
  244.99平方公尺,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73,4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34400分之12569 。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
  681,690 元(計算式:244.99×12569/134400×73,400=1,
  681,6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