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63號
TCDV,103,補,1663,20141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陳趙穩
      陳家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陳大光陳彥文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
  ,業經原告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
  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之一,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陳家興與被告陳大光間請求撤銷
  贈與行為事件,其訴請撤銷贈與行為之標的為臺中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地段126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0巷00弄00號),該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總計為
  99 1,219元【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面積77.61 平方公尺、民國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下同〉7,900 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613,119 元〔即(77.61 平方公尺×7,900 元/
  平方公尺)=613,119 元〕,臺中市○○區○○段地號126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03 年房屋稅課稅現值為378,1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元應繳裁判費共計10
  ,900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陳趙穩與被告陳彥文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66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應以
  原告陳趙穩主張之債權額為2,400,000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4,76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