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366號
TCDV,103,聲,366,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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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黃世利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相 對 人 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洪孟欽會計師為相對人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0 條 第3 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該條項所定聲請選派檢 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3 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參見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乃相對人公司股東,持有出資額 為新台幣(下同)287萬5000元,於相對人公司出資總額125 0 萬元之最大股東,聲請人對於目前相對人公司之財產情形 及業務帳目毫無所悉,且對於相對人公司為何一再增資實有 疑義。聲請人日前向台中市政府申請抄錄相對人公司自民國 103年1月1 日起迄今歷次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章程、會計 師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赫然發現相對人公司於103年1月6 日 辦理第1次現金增資後公司帳戶存款為1978萬8169 元,但至 103年8月22日辦第2 次現金增資前相對人公司帳戶存款僅剩 1393萬3674元,短短半年內急遽短少近1800萬元。聲請人認 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深入查核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產情 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章 程、變更登記表及董事、股東名單等各在卷為憑。是聲請人 確係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出資額)超 過3%以上之股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 院裁定意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具有擔任 有限公司檢查人意願之會計師適當人選,經該公會於103年1 1月7日以中市會字第103259號函推薦洪孟欽會計師(事務所



設:苗栗縣苑裡鎮○○里○○00○00號,聯絡電話:00-000 00000 )為檢查人,有該公會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洪孟欽 會計師具有碩士學歷,目前為隆聚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學 理及實務經驗兼備,乃屬相當優秀之會計師,且經由臺中市 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 、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 亦能適時維護及保障,爰選派洪孟欽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 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17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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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