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林濬涵即林淑玫代 理 人 李書慈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代 理 人 吳成法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代 理 人 洪婉婷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林湘凌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劉祈明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楊世瑜、洪瑞霞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陳一霖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簡旻毅、蔡政宏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即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代 理 人 陳朝舜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薛慶龍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濬涵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濬涵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不足以清償約新臺幣(下同)1,874萬7,897元之債務,曾於 民國97年7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惟因 無力負擔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身心障礙手冊、病歷資料、臺中市北屯區低收入戶 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相關支出證明、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執行命令、扣繳憑單、存摺影本、保險單影本、薪資表在 卷可證。復有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24日陳報狀檢附前置協商申請資料及前置協商不成立 通知書存卷可佐。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第1項。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3年11月14日公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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