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481號
TCDV,103,家親聲,481,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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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張先欣
相 對 人 田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未成年子女張芷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為夫妻,於民國一○二年 三月二十六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芷晴 (女、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相對人任之。惟相對人無正當工作,曾在未成年子女張芷 晴面前施用毒品,常將未成年子女張芷晴留在托兒所好幾天 ,現又因毒品等案入監服刑中,致未成年子女張芷晴未受適 當之養育及照顧,相對人顯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已 不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張芷晴之親權人,而聲請人與家人長 期照顧未成年子女張芷晴,可提供未成年子女張芷晴穩定生 活環境,爰依法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張芷晴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等語。
貳、相對人則以:對聲請人之請求無意見,並希望聲請人往後得 讓相對人隨時探視未成年子女張芷晴等語。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 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 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 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 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 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 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 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三、四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裁判時, 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 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 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 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 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 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 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



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 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 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 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亦定 有明文。
肆、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張芷 晴,於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 女張芷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正。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正當工作,曾在未成年子女張芷晴 面前施用毒品,常將未成年子女張芷晴留在托兒所好幾天 ,現又因毒品等案入監服刑中等語,為相對人所不爭,且 相對人自八十八年間起即多次因施用毒品問題入出監所, 現又因毒品等案入監服刑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則相對人於離婚後對其未成年子女張芷晴 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 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就聲 請人及子女部分之訪視結果略以:監護意願評估:聲請 人表示,其家族並無家族遺傳疾病,且定期健康檢查皆無 任何問題,而聲請人亦有一份穩足工作及收入足夠負擔未 成年子女每月各項開銷,而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目前與聲 請人之家人同住,然聲請人因工作關係,每週僅休假時才 會返回中寮鄉,其餘時間未成年子女則委由聲請人之家人 協助照料,且聲請人之家人在自家一樓經營小吃店,故平 時家中皆有人在家,若未成年子女有緊急事件需處理時, 尚有家人可提供所需協助,待聲請人返家便由其全職照顧 未成年子女,因此聲請人自認其支持系統相當良好,綜上 所述聲請人身心狀況正常,經濟狀況亦能支應所需,也有 支持系統可提供協助,評估具有行使親權能力。親職時 間評估:聲請人表示,未成年子女剛出生時相對人為全職 照顧者,然聲請人之家人亦會提供所需協助,九十九年至 一○一年相對人因吸毒入監服刑時,未成年子女亦由聲請 人之家人協助照顧,一○二年三月兩造離婚後未成年子女 便與相對人搬出去同住,近一年間未成年子女受照顧狀況 聲請人不甚清楚,一○三年二至三月未成年子女返回聲請 人住家同住之後,平時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方面皆由家人 協助處理,待聲請人每週休息返家才改由其單獨照顧,聲 請人雖每週僅有休假時方能與未成年子女見面,然因觀察



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互動狀況良好,且聲請人對未成年子 女發展狀況尚屬了解,評估聲請人在家人協助下仍應有足 夠親職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互動。照護環境評估:聲請人 住家為二層樓樓房,住家除了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外, 尚有多名家人同住在一起,住家一樓前面為聲請人嫂嫂工 作場所,後面為客廳,二樓以上為就寢房間,因聲請人工 作關係每週僅會返家一次,平時未成年子女則與聲請人堂 嫂一起就寢睡覺,住家位在較偏僻之處,購物則至住家附 近雜貨店購買,若需大量採購則需至南投市區,南投市區 距離住家約三十分鐘左右車程,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則在 住家附近,聲請人住家雖略為偏僻,生活便利性不甚良好 ,然因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之家人互動狀況相當良好,亦 會協助照料未成年子女等,評估目前住所尚適合提供未成 年子女居住。親權意願評估:聲請人表示,原認為未成 年子女由相對人照顧應能受到良好照顧,豈料,相對人疑 似在家中施打毒品讓未成年子女撞見,又因相對人個人關 係經常讓未成年子女改變居住環境,亦曾將未成年子女全 日委由他人協助照顧,聲請人實覺相對人已不適任監護人 一職,因此聲請人有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有關未成年 子女日後與相對人會面一事,因相對人仍為未成年子女之 母親,故聲請人不會拒絕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但因考 量未成年子女尚年幼,因此希望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見面 時可直接至聲請人住家,但不可單獨將未成年子女帶走及 過夜,相對人僅可帶未成年子女在住家附近散步,因相對 人及其友人皆有在使用毒品,擔心恐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 ,聲請人每月可讓相對人探視二至三次,又因擔心影響到 未成年子女就學,亦希望相對人不可至學校探視未成年子 女,評估聲請人有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而在會面上聲 請人應有其擔心考量,故其對於會面上限制較多。教育 規劃評估:聲請人表示,九月過後未成年子女即將就讀小 學一年級,預計就讀永樂國小一年級,國中則預計就讀中 寮國中,且因未成年子女對繪畫相當有興趣,日後若未成 年子女希望增加才藝課程的話,聲請人曾再規劃讓未成年 子女學習,此外,亦會增加未成年子女外語能力,然因未 成年子女目前僅就讀小學一年級,故等到小學二年級會再 與未成年子女討論其希望增加之課程,而有關未成年子女 日後教育費用方面,聲請人自認目前工作收人尚足夠支出 未成年子女各項開銷,因此聲請人不需相對人協助負擔未 成年子女教育費用,評估聲請人現階段規劃尚屬可行。 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現年六足歲,其



語言表達能力可,亦可完整表達整個詞句。訪視時未成年 子女因未見過社工員而感到較為陌生,並有些許害羞,然 在訪視過程中情緒尚屬平穩,對於社工員提問的問題,在 未成年子女可理解能力範圍下,皆願意表達。訪視當天未 成年子女剛見到社工員顯得較為害羞,然在聲請人介紹下 未成年子女仍相當有禮貌的向社工員打招呼。未成年子女 現年滿六足歲,對於監護權一詞並不了解其意思,因此訪 視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無法明確。其他具體建議:綜合上 述,聲請人的身心狀況、經濟能力、親職時間及照護環境 等皆屬良好,而社工員在訪視中觀察,聲請人與未成年子 女互動關係頻繁,未成年子女亦會依附在聲請人及其家人 身上,且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事務尚能有所掌握,惟 因本案為改定監護之案件,無法評估相對人是否有不利監 護之事宜,建請鈞院參酌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等語,堪 認未成年子女張芷晴現由聲請人及其家人照顧之情況良好 。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時雖約定由相對 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張芷晴之權利義務,惟相對人多次 因毒品入獄服刑,對於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更遑論對子女 盡保護教養義務,應認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張芷 晴之權利義務,始符合未成年子女張芷晴之最佳利益。從 而,聲請人聲請改定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未成年子女 張芷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陸、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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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