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423號
TCDV,103,司繼,1423,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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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家淦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劉家淦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家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家淦(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區○○街 0號),截至目前積欠稅捐新臺幣(下同 )9,750元,被繼承人業於民國99年10月3日死亡,惟其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致遺產無人管理,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妻劉美麗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個人基本資 料、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 籍資料表及本院家事法庭函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積欠稅捐,被繼承人死亡後所有繼承人 均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237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院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就是否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表示意見,國有財產署中 區分署略以:被繼承人劉家淦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被繼承 人遺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10000 分之2)暨同段 230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上開建物 及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100,000元之抵押權予中華



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繼承人另遺有臺中市○○ 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且 積欠聲請人房屋稅 9,750元;又被繼承人劉家淦法定繼承人 縱拋棄繼承,仍無礙其等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其等知悉以 拋棄繼承方式規避債務,自有相當之知識能力足以擔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是類案件需辦理事項程序繁瑣冗長,自 100 年迄今經鈞院指定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之案件已逾百件 ,因本分署業務繁雜且編制員額有限,為避免案件延宕或無 法結案,建請鈞院優先選任被繼承人之妻劉美麗擔任遺產管 理人為宜,有該處103年11月24日臺財產中接字第000000000 00號函附卷可稽。
(三)惟查:1.經本院通知被繼承人之妻劉美麗及其女劉霈姍、劉 晏晴及劉珮瑀到庭,其等均未到庭,本院自不能強令其等擔 任本件遺產管理人。2.再經本院函詢臺中律師公會、臺中市 會計師公會及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徵詢所屬會員有無意願擔任 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上開公會均表示無會員有擔 任意願,此上開公會函文附卷可稽,是本院亦無從選任律師 、會計師及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3.選任 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 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即明,而遺產 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程序繁複,自應選定 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國有財產署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 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公信力,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 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相較一般民眾,具備更多遺產管理人 所需之專業知能處理相關事務。
(四)綜上,本院認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有具有財產管理之專業能 力,並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公示催告程序 依法處理後,倘有剩餘即歸屬國庫,本院認由國有財產署中 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劉家淦之遺產管理人乃屬妥適,爰依法 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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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