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27號抗 告 人 張孋惠(即台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抗告人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本院不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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