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138號
TCDV,103,司催,1138,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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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3年度司催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吉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 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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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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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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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杜 菊 │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3年10月25日 │14,700元 │A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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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洪明傑 │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3年10月30日 │47,740元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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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元鈺實業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3年10月31日 │257,800元 │AG0000000 │ │
│ │蔡長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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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許紫媚 │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3年11月30日 │47,800元 │A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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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威成服裝行 │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3年10月31日 │3,405元 │CA0000000 │ │
│ │詹千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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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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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