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248號
TCDV,103,司促,38248,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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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8號
債 權 人 白阿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莉茵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本件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資料(如契約、借據等)
二、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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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