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148號
TCDV,103,司促,38148,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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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48號
債 權 人 張秀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振武石旺得傅建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蓋有與債權人名稱相
   符印文之聲請狀。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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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