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001號
TCDV,103,司促,38001,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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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0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大衛江睿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爲何?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全體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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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