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847號
TCDV,103,司促,37847,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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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47號
債 權 人 黃忠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秀琴、蔡欣耿蔡麗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蔡色奇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被繼承人蔡色奇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對楊秀琴、蔡麗烟請求全額無限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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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