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147號
TCDV,103,司促,37147,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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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7號
債 權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代 理 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WICHAI PHATPROM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任林奕堯為代
   理人之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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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