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467號
TCDV,103,司促,36467,20141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67號
債 權 人 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住商不動產后里中科店)
法定代理人 高銀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秀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住商不動產后里中科店)
   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
   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