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197號
TCDV,103,司促,36197,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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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7號
債 權 人 東山龍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振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幸敏、張葆_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㈡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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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