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598號
TCDV,103,司促,35598,201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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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8號
債 權 人 張廣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馮振武李劉豪崔捷先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釋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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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