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6號
債 權 人 劉利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馮振武、李劉豪、崔捷先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債務人之住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請提出請 求金額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30 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