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代 理 人 林瓊嘉律師
上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聲請選派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
件,核係屬非訟事件法所定之商事非訟事件,依據同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千元」,應徵收費用1千元,惟未據聲請人預納。因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