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博信
上列上訴人林博信與被上訴人林振廷、洪莉娜、連双幸、李禎祥
、李景光、陳翠娟、陳翠兒、李明麗、李淑麗、黃春燕、顧紓維
間返還受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4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
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