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923號
TCDV,102,訴,2923,2014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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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劉雅容
      施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聰成黃慶珍林瓊華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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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