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劉武訓
李秀珠
劉季泓
劉欣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章元豪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