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414號
TCDM,103,附民,414,201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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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劉武訓
      李秀珠
      劉季泓
      劉欣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章元豪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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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