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620號
TCDM,103,訴,620,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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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温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6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温於民國96年1月9日,遭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員吳岳朋查獲非法持有海洛因2包(含 袋重共約3.7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各0.5公克 、0.35公克)及大麻1包(含袋重1.2公克)及磅秤1只等物 ,竟基於虛偽證述之犯意,於97年6月9日晚間6時36分許, 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接受臺灣南投(起訴書誤載為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 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虛偽證稱:伊目測毒品 應該有短少情形,伊在南投分局有看到吳岳朋用剪斜的吸管 在挖白色粉末狀的東西,吳岳朋是從抽屜打開,用剪斷的吸 管鏟了幾下鏟到另外的袋子等語,嗣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吳 岳朋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以97年度偵字第226、2496 、2826、2837、3841、4073號提起公訴。陳宜温復承前揭偽 證之單一犯意,於98年2月24日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 南投地院)審理中,具結虛偽證稱:伊不敢肯定當時吳岳朋 拿一根吸管是在用甚麼東西,是白色粉末狀,至於是不是伊 被查扣的海洛因就不知道了等語,嗣南投地院以97年度重訴 字第8號判決吳岳朋無罪(其餘強占財物部分判決有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 稱臺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判決無罪確定,因 認被告陳宜温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 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 ,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 ,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 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 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



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 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 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偽證,係指證人對於 所知實情故作虛偽之陳述而言,不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 所作之判斷在內,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06號判例可參 。又1台斤為16兩即600公克、1兩為10錢即37.5公克、1錢為 3.75公克,此度量換算為公眾周知之事,亦合先敘明。三、訊據被告陳宜温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於本院103年5月15 日準備程序辯稱:「我不承認,我沒有誣指吳岳朋,我沒有 作偽證我說的完全都是事實,當時我是配合南投市調查局、 南投地檢的檢察官偵辦吳岳朋貪污的罪,結果其他警員及吳 岳朋都判有罪確定,只有我部分有逃過,這件事情我是被害 人,吳岳朋告我誣告不成,我反而被起訴偽證」等語。檢察 官認被告涉嫌偽證,無非係以告發人吳岳朋於偵查中之指述 、被告上開二次證詞內容,及告發人吳岳朋所涉貪污治罪條 例等罪嫌,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6、2496 、2826、2837、3841、4073號提起公訴,其中由陳宜温指證 之部分,經南投地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檢察 官不服該部分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 字第2535號判決維持該部分無罪判決確定等情,有南投地院 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書(102年度他字第344號卷第47-61 頁反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判 決書(同上卷第30-46頁反面)在卷可參。惟查: ㈠被告陳宜温於97年6月9日,係在台中監獄服刑中,因南投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吳岳朋等人貪瀆案件,以證人身分借提,發 交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詢問,有該97年6月9日調查筆 錄可參(97年度他字第360號卷第175頁),被告於該日證述 略以:「我之前曾在台中市投資酒店傳播業,平時有幫忙載 送小姐,其後因吸食一、二級毒品,遭發監至台中監獄執行 ,刑期4年10個月,我認識陳志科吳岳朋許世明,他們 是南投縣南投市分局緝毒專案小組成員,組長好像是陳志科吳岳朋陳志科是朋友介紹認識的,但只有見過一、兩次 面,並無私交或金錢往來,許世明是我國中同學,但畢業後 也無往來,只有吸毒被抓進去警局時會見到他,跟他寒喧幾 句,並無私交及金錢往來,吳岳朋綽號叫OPEN,是諧音的關 係,我是在96年1月間被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查獲毒 品時,才認識他的,亦無任何關係或往來,其他人我不清楚 。我認識廖淑女,她的綽號叫阿滿,因為我跟她都有吸食海 洛因及安非他命,所以有共同的朋友,才會認識,我與阿滿



並無進行過任何毒品交易,我們各自有各自的毒品來源上手 ,我的上手是安仔,她的來源我不清楚,阿滿有時會以電話 找我一起吸毒。(問:據查,你於96年1月9日晚間在南投市 平和國小對面巷弄內曾遭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查獲毒 品,經過詳情為何?)是的,96年1月9日晚間我本來要去張 書訓家中,剛好廖淑女打電話給我約見面,說叫我去跟她拿 手機,因為我先前有要跟阿滿買便宜手機,所以她叫我去拿 手機,我便告訴她在張書訓家(平和國小附近)中會合,結 果我一進張書訓家門口時,就碰到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員 警吳岳朋等數位便服員警,當時我覺得怪怪的,以為他們是 黑道討債人員,所以掉頭馬上要跑,但馬上被南投縣警察局 南投分局員警吳岳朋等拉住並表明身分,之後隨即被帶到張 書訓家中搜身,因我平時毒癮頗重,每日約需服用海洛因1 公克左右,隨身都會帶海洛因1錢左右,所以當時我被搜出 海洛因2包、安非他命1、2包(確切數字我忘了)、大麻約1 公克左右,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7千餘元,上述物品,除 現金全數還我外,其餘毒品均由吳岳朋統一收齊後,連我、 阿滿、張書訓帶回南投分局製作筆錄,製筆錄過程中(員警 我忘記是誰了)我都沒有再看到我被起獲之毒品,筆錄中寫 毒品數量多少我一概認帳,因為我確實有被查獲毒品,所以 我也不敢多說多問,後來檢察官諭知2萬元交保。(問:你 遭綽號「OPEN」等警察逮捕後,有無遭搜索身體及住所? 查獲之物品及數量為何?搜索住所之現場員警及在場人為何 人?)如前述我只有身體被搜索,並沒有被帶回台中住所搜 索,查獲數量如我前述為海洛因2包、安非他命1、2包(確 切數字我忘了)、大麻約1公克左右,詳細重量我無法分辨 ,但可用目測大約知道多寡,我們在張書訓家中被搜索時, 前述4、5位員警包括吳岳朋都在現場,另外就只有我、張書 訓及廖淑女三人,外面則尚有一台偵防車及員警,但我並不 清楚員警共有幾位。吳岳朋在搜索我身體前,確實有出示證 件,但沒有搜索票,因為他說他是警察,所以我迫於無奈只 好同意他搜索,在現場沒有製作搜索扣押筆錄,也沒有將扣 押物當場彌封或貼上封條,一直到詢問筆錄製作結束,移送 三組時,才拿一、二級毒品扣押表給我簽名蓋指印,其上有 寫毒品的數量、品名,但我只有看品名無誤後即簽名蓋指印 了,至於數量我並沒有仔細看。(問:前述你遭吳岳朋等員 警於96年1月9日查獲之毒品,該等員警有無當你面清點、彌 封及在彌封條上簽名,以確認該等毒品為你所有且數量無誤 ?)沒有,我自在張書訓家中被查獲後,即未再見過我被查 獲之毒品,一直到移送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提示時,我才



有再詳細看到毒品。(問:你遭綽號「OPEN」等警察逮捕後 ,有無製作警訊筆錄?筆錄製作內容為何?你有無遭移送? 移送罪名為何?)有的,但當時不是吳岳朋親自製作筆錄, 他只有在旁邊指示製作筆錄員警如何製作我的筆錄,印象中 製作我筆錄的警員與製作阿滿筆錄的為同一人,當時我被移 送的罪名為持有毒品,筆錄內容也是陳述我持有前述毒品經 過及該等毒品上手為何人。(問:前述你等被吳岳朋等員警 取走之毒品重量若干?你事後有無聯絡並向吳岳朋索回?) 詳細數量我並不清楚,只知道大約的量,但我才剛跟安仔購 買海洛因沒很久,而我每次購買的數量大約為半領(即半兩 ),所以我身上至少有一錢左右海洛因,至於安非他命比較 不固定,另外大麻是我朋友送我好玩的,所以平時我並不吸 食,也不清楚數量。我事後並沒有向吳岳朋索回前述毒品。 (問:你於南投分局員警製作筆錄時,吳岳朋等員警有無將 你等扣押之海洛因等毒品私自取出之情形?)因為我被帶到 南投分局緝毒組後,員警先將我安置在其中一位不知名員警 的辦公桌等待製作筆錄,我後方是泡茶桌,我在等待時,看 到吳岳朋突然走到我左前方的辦公桌,從該辦公桌的橫抽屜 拉開,吳岳朋拿出經過斜剪之吸管,小心翼翼地自該抽屜內 以夾鏈袋包裝之白粉狀物品,數次挖起前述白粉,裝入另一 夾鏈袋中,將該夾鏈袋取出掩飾後離開。(問:前述抽屜中 白色粉狀物品是否原本已置於該抽屜中?)是的。(問:前 述白粉狀物品為何?是否為你等前述遭警方查獲之海洛因? )我不清楚該白色粉狀物品為何,也不清楚該白色粉狀物品 是否即係我或阿滿被查獲之海洛因,因為如我前述,自被查 獲後我即未在警察局看過該查扣物品,且吳岳朋並未將前述 白色粉狀物品拿到桌上分裝,而係在抽屜中分裝,所以我看 不出該等白色粉狀物品是否為我所有。(問:你於製作筆錄 時,吳岳朋或其他員警有無將前述抽屜之物品取出,提示予 你認識?)沒有,如我前述我是一直到檢察官複訊時才看到 我遭扣押之毒品,在警方詢問過程中我都沒有看到遭扣押之 毒品。(問:吳岳朋員警將前述白色粉狀物取走後,去處為 何?)吳岳朋如前述將白色粉狀物取走後,即離開緝毒組辦 公室,之後才又進辦公室指示員警製作筆錄。(問:據查, 你在檢察官複訊後曾向廖淑女表示你持有之毒品數量有少, 詳情為何?)我在檢察官複訊時,檢察官曾提示我被查扣之 毒品並詢問該等毒品是否為我所有,我發現檢察官提示之海 洛因數量有變少之情形,所以在等待交保時,我在南投地檢 署法警室外見到廖淑女,就向她表示『我的東西好像有少』 ,意指我用目測方式發現我被查獲之海洛因明顯有短少之情



形,因為廖淑女在被帶到南投分局後,她就不斷向我抱怨她 被查扣之珠寶、手機都被吳岳朋拿走了,沒有還她,所以我 在檢察官提示我持有之毒品時,我才會特別注意毒品是否有 短少之情形,果然我發現海洛因好像有短少之情形,而廖淑 女在等待交保及交保後,仍不斷向我抱怨她的珠寶、手機吳 岳朋都沒有還她,事後她有透過相關人士去索討,但詳情我 不清楚。(問:既然你發現你遭扣押之海洛因,有短少之情 形,為何不當庭向檢察官反應?)因為我認為毒品根本拿不 回來,說也是白說,而且檢察官未必會相信我,一方面當時 我也怕會官官相護,所以我不敢說。(問:你前述被扣毒品 短少情事,有無人可為你證明?)當時廖淑女張書訓家中 也有看到我被查獲之海洛因等毒品,且在交保後我曾告訴廖 淑女我被查獲之各類毒品實際短少重量,只是事後我自己反 而忘記了。(問:你如何在檢察官提示查扣毒品時目測發現 海洛因有短少?)因為廖淑女持有之毒品重量都很少,所以 夾鏈袋較小,而我的海洛因數量較多,夾鏈袋較大,很好分 辨,所以數量短少一看就知道。(問:據查你曾於交保後告 訴廖淑女「open少送了一錢海洛因」,是否屬實?)屬實, 當時我確實有告訴廖淑女吳岳朋在移送至南投地檢署時有 短少海洛因之情形,但當時我告訴廖淑女我的海洛因短少數 量多少,我已記不清楚,只知道我在當時有告訴廖淑女我持 有之海洛因確切短少數量」等語明確(南投地檢署97年度他 字第360號卷第175-180頁),並指認吳岳朋等人照片,補述 :「我均坦白供述,絕不敢欺瞞,但我怕吳岳朋等人日後會 對我藉故報復,希望日後如果真有這種事發生時,檢察官能 主持公道,另外我願意提供南投分局緝毒組辦公室平面圖給 貴組參考」等語(手繪圖見同卷第182頁),是本案被告並 未曾主動向檢調人員指訴吳岳朋涉嫌挖取伊遭查扣之海洛因 ,而係於96年1月9日因自身毒品犯嫌為吳岳朋等警員查獲後 ,在1年5個月後之97年6月9日,在監服刑期間,為檢察官主 動借提,發交南投縣調查站人員詢問查證,被告並於調查初 詢中,詳細說明其無法確定自己於96年1月9日為吳岳朋等人 查獲時,其所攜帶海洛因之原始重量,曾看到吳岳朋在辦公 桌抽屜中挖取袋內白色粉末裝到另一個夾鏈袋,然伊無法確 認該白色粉末是否為海洛因、或是否為自己當日遭查扣之毒 品,僅係因為在南投分局時,廖淑女不斷向伊抱怨吳岳朋拿 走廖淑女珠寶、手機未還,故在移送地檢署後,經檢察官提 示扣案毒品時,才會特別注意自己遭查扣毒品的份量,認為 海洛因份量明顯有減少,故懷疑吳岳朋在辦公桌抽屜內挖取 之袋內白粉,就是伊當日遭查扣海洛因,其就其實際看到的



客觀行為,和推論之過程、原因,均有明確之分辨與說明, 應屬明確。
㈡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嫌偽證,係因被告於97年6月9日經檢察官 複訊時,具結後證稱:「(問:96年1月9日是否在張書訓家 中被綽號OPEN警察等人查獲你身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大 麻等物品?)是。(問:你身上共帶哪些東西?)有二包海 洛因、二包安非他命、一包大麻、一個電子磅秤。(問:海 洛因及安非他命數量多少?)我忘記實際重量,當時我有告 訴廖淑女有多重,我在地檢署有告訴她毒品有變少。(問: 提示96毒偵字第197號卷宗,卷內所附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短少多少?)當時 檢察官有提示證物,我目測毒品應該有短少情形,海洛因有 短少,安非他命我沒有注意,我在南投分局內有看到吳岳朋 有在用剪斜的吸管在挖白色粉末狀的東西,我剛在調查局筆 錄中也有畫現場示意圖,因為後來在地檢署看到的東西有比 較少,懷疑東西有被挖走,我有告訴廖淑女當時毒品有短少 。(問:當天電子磅秤有無在搜扣筆錄當中,有無被移送? )沒有。(問:當時你與廖淑女在等候交保時,廖淑女有無 跟你說她被查扣毒品也有短少情形?)有。(問:她跟你講 幾次?)她從頭到尾,如果她能跟我交談的時候開始,就從 警察局到地檢,都有跟我說她的珠寶、手機被『OPEN』A走 了,還有毒品也有被警察A走,她的毒品都是用一小包一小 包裝起來。(問:警察移送你施用或販賣毒品?)施用。( 問:當天你攜帶毒品大概數量多少?)我買半兩大概是5錢 ,我跟他買一、二天,大概用了幾次。(問:5錢的海洛因 多重?)18.75公克。(問:你筆錄中是稱吳岳朋將毒品從 抽屜拿出來分裝?)他是從抽屜打開,用剪斷的吸管,鏟了 幾下鏟到另外的袋子」等語明確(見南投地檢署97年他字36 0號卷第183-186頁),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於96年1月9日為 吳岳朋等人查獲之毒品案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96 年1月10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係 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持有第一、二 級毒品罪移送被告陳宜温(見南投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 5號卷第1、2頁),然於檢察官訊問警察係移送伊「施用」 或「販賣」毒品時,被告卻以證人身分回答「施用」,由此 可知被告陳宜温於97年6月9日時,其實已經沒有辦法明確記 得96年1月9日、10日發生之詳細經過,故若受到選擇題式之 誘導訊問,縱使就與自己利害相關,且經後續親身經歷偵查 、審理之罪名,尚有可能為錯誤之陳述(將「持有」誤述為 「施用」),且在該次訊問中,陳宜温從未直接證述吳岳朋



有何挖取伊遭扣案之海洛因,僅係證稱⒈伊看到吳岳朋是從 抽屜打開,用剪斷的吸管,鏟了幾下鏟到另外的袋子。⒉自 己於96年1月9日為吳岳朋等警察查扣之海洛因,在移送地檢 署經檢察官提示證物時,伊目測海洛因毒品應該有短少情形 ,至於「吳岳朋鏟了幾下鏟到另外袋子」的客體,陳宜温於 調查中稱係「白色粉末」,從未自行認定為毒品,亦未稱係 海洛因,更未曾直接證稱,吳岳朋所鏟出分裝之物,係伊於 96年1月9日遭吳岳朋等警察查扣之海洛因,亦屬明確。 ㈢檢察官另以被告於98年2月24日在南投地院審理97年重訴8號 吳岳朋貪污等案件時,涉嫌偽證,惟該日被告係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稱:「(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主詰問:你在96年1月9日 晚上11點10分被南投派出所查到你持有毒品案有印象吧?) 對,應該有印象,幾日我忘記了。(問:當天你攜帶了多少 數量的海洛因?)經過後來廖淑女的證實結果,我那時印象 中沒有錯的話應該是兩錢多。(問:你剛剛說經過廖淑女的 證實,為什麼會扯到廖淑女呢?我是問你,你當天帶多少? )兩錢多有啦!(問:你當天被查到的海洛因是怎麼來的? )從台中跟一個阿安買的。(問:你是什麼時候跟他買多少 錢?)當天吧,應該是當天而已吧!(問:你是晚上11點被 查到,你是什麼時候跟他買的?)前幾天還是忘記了。(問 :那是當天還是前幾天?)前幾天啦,應該是前幾天。(問 :跟他買多少錢?)好像跟他買10萬塊左右。(問:10萬塊 可以有多少數量?)10萬塊大概是半兩吧!(問:那他給你 是怎樣的包裝?是你自己分裝?還是他給你的時候已經分裝 好了?)沒有,他是整包給我的。(問:那你怎麼分裝?) 我沒有分裝啊!(問:你跟他買10萬塊,你說半兩嘛,是整 包沒有分裝?)沒有分裝。(問:你自己也沒有分裝?)沒 有啊!(問:你被查到是兩包,你沒有分裝?)兩包那不算 分裝啊!分裝是等重才算分裝吧!不然我不是刻意把它分裝 。(問:你的意思是說要等重,那你拿到那1包怎麼處理, 你買到10萬塊以後那1包怎麼處理?)就吃掉啊!慢慢吃, 有吃啊,有在吃啊。(問:你沒有把它裝成不同包嗎?)沒 有,買幾天就有了。(問:買了幾天的,你沒有把它裝成比 較小包的?)裝成比較小包?(問:因為10萬塊應該比較大 包吧?)對啊!我就大約把它分一下而已!(問:大約分一 下,大概分成幾包?)兩包啊!(問:那你在分的時候有沒 有用秤子去秤重量?)秤子喔?(問:電子秤之類的東西秤 重量。)有。(問:分成兩包的時候有用電子秤秤重量?) 不是嘛,因為我自己本身那時候有一支電子磅秤,然後就是 ,沒有故意說刻意等重,就是把它分成兩包,因為一包是你



在吸食的,一包就是也是要保存起來這樣子的。(問:那你 說把它分成兩包以後,那後來被查到的是哪一包?有在吸用 的那一包還是?)兩包都被查到。(問:你一天大概會使用 多少份量?)半錢。(問:那從你買到被查獲是隔了幾天? )買到跟被查獲?5天左右吧!(問:5天左右?)5、6天這 樣子吧!(問:你的毒品在哪邊被查到的?是在張書訓家? )張書訓家。(問:是在他家裡面還是外面被捉到的?)在 門口就被逮了。(問:拿出來的時候你是在哪邊拿出來的? )拿出來喔?(問:對,那是在室內還是室外?)這個我印 象中不太清楚,所以不太敢講。(問:當天有扣到多少海洛 因?)你是說移送出去的還是?(問:扣到的?)扣到的兩 錢多吧!(問:扣到的兩錢,就是兩包這樣子,那你所謂的 兩錢多這個數量你是秤過還是?)我就是有一台電子磅秤, 有秤過啊!(問:你秤過?是被查到之前什麼時候秤的?) 我就隨身帶電子磅秤在身上啊!(問:查到這件事情之後, 最後一次什麼時候秤的?)最後一次?這個也應該是當晚吧 !(問:應該是當晚吧?)這個我不太清楚耶,我忘記了啦 !(問:沒事的時候你會拿出來秤一秤多少重嗎?)也是會 啊!(問:你之前講說有看到吳岳朋他拿一根吸管,有拿一 些白色粉末,你是不是有這樣講?)有,我有這樣講過。( 問:那你看到他是弄什麼東西?)這個我不敢肯定。(問: 就是他用吸管在弄的東西,你說你不敢肯定?)白色粉末狀 。(問:白色粉末狀?是不是你被查扣的海洛因?)這個我 就不知道了。(問:你看到他用吸管在弄白色粉末,那個位 置在哪裡?)我有畫一個圖,現場示意圖,大概就是在那個 示意圖這樣子。【審判長命證人陳宜温於提示之南投派出所 平面圖上以「A」標示吳岳朋所在位置,以「B」標示證人陳 宜温所在位置,並簽名於上】(問:你當天被查到的毒品數 量,你本身確不確定?到底是重幾公克?幾錢?)可不可以 提示一下筆錄,因為我跟你講,我大概百分百確定的話,東 西確定是有少,但是少多少我是不敢講啦。(問:你說有少 是怎麼判斷的?)那是目測的,因為磅秤已經被吳岳朋拿走 了。(問:你說東西有少,我問你怎麼判斷的,你說目測的 啊?)對啊!(問:是在哪邊目測的?地檢署?)在派出所 啊,不是,移交的筆錄就知道了啊!(問:我是問你在哪邊 目測?)也不是說目測,應該算說送出去的那個清單裡面。 就是讓我簽的清單數量我就覺得是少了。(問:那你剛剛講 的目測,你在哪邊看到這些毒品,是在派出所還是地檢署? )派出所啊!(問:那你有沒有跟廖淑女提過你的毒品有短 少?)有。(問:在什麼地點跟她說的?)在南投地檢等交



保的時候。(問:是什麼地點?)南投地檢啊!(問:我知 道地檢,詳細的位置?)法警室。(問:法警室?)對,等 交保的時候。(問:是法警在坐的辦公的地方還是裡面的候 審室?)候審室。(問:你怎麼跟她講?)我就說我那個好 像東西有少。(問:有沒有說少多少?)我有大概跟她說少 了一錢。(問:那你在調查站的時候你有講說「我海洛因短 少的數量我記不清楚」?)那是經過廖淑女確認的時候,因 為上次偵訊筆錄是一起做的時候她提醒我。(以下為檢察官 反詰問:你跟廖淑女說,你東西少一錢,廖淑女回你什麼話 ?)廖淑女喔,這個忘記了耶!(問:你有帶電子秤到張書 訓他家嗎?)有。(問:那電子秤呢?)案子清單上面有移 送嗎?(問:你是說什麼案子清單?)那天我移送時有電子 磅秤嗎?【審判長提示該物品扣押清單予證人陳宜温】(問 :當天移送的扣押物品有無電子秤?)那就是沒有。(問: 你那天帶電子磅秤是放在哪裡?)口袋。(問:電子磅秤多 大?)大概長長的。(問:大概幾公分長?)大概有1、20 公分吧!(問:寬度?)大概10公分左右吧!(問:高度? )高度大概是0.5公分至1公分左右。(問:你被逮捕的時候 ,身上有查擭到什麼物品嗎?)海洛因,還有安非他命,還 有電子磅秤。(問:是誰拿出來的?還是警察搜出來的?) 這個細節已經太久了,我不太敢確認,我知道就講知道,不 知道就講不知道,我不太敢確認這個問題。(問:在張書訓 家的時候,警察有看到毒品嗎?)有啊!不知道是他們搜出 來還是我主動拿出來的,我忘記了。(問:那他們有看到電 子磅秤嗎?在張書訓家的時候,有看到電子磅秤嗎?)有啊 !有拿出來啊!(問:有說什麼嗎?)沒有啊!哪有說什麼 ,說要把我辦販賣。(問:然後呢?為什麼要辦你販賣?) 意思說我有帶電子磅秤,還有意思就是說我好像要跟廖淑女 交易的樣子,要辦我販賣。(以下為辯護人覆主詰問,問: 你那個電子磅秤是多少錢?買多久?)電子磅秤的價格不太 一定。(問:你買的,你的那一台)我買過那麼多台,我也 不知道你講哪一種價錢哪一種品牌哪一種價格的。(問:你 所說的那一台?)那個大概一台都要兩千塊左右。(問:你 那一台買多久?)那一台買多久,我記不起來。(問:新的 還是舊的?)滿新的」等語明確(見南投地院97年度重訴字 第8號卷第306-320頁),依前述問答全文可知,被告僅係證 稱其印象中,在96年1月9日為吳岳朋等警方查獲前,係以10 萬元向安仔購買半兩(5錢、18.75公克)之海洛因,一天大 概會施用半錢(1.875公克),查扣當天,距離購買日大概 有5、6天,有分成自己在吸食的那包,跟保存起來的那包,



兩包都同時為警查獲,認為自己當天身上至少有攜帶、遭扣 案2錢(7.5公克)之海洛因,和警方秤重之重量(係1包2.9 公克、1包0.35公克,共重3.25公克)及嗣後移送地檢署時 檢察官提示的海洛因份量,看來認為明顯有短少,此節與被 告在97年6月9日調查站證述,伊毒癮頗重,每日約需服用海 洛因1公克左右,隨身都會攜帶海洛因1錢(3.75公克)左右 乙節大致相符(南投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360號卷第176頁) ,並證稱其為警查獲時,身上有攜帶電子磅秤,並未為警登 載在扣押物品清單上,然其從頭到尾均未證稱吳岳朋有挖取 伊遭扣案之海洛因,而係證稱「(問:那你看到他是弄什麼 東西?)這個我不敢肯定。(問:就是他用吸管在弄的東西 ,你說你不敢肯定?)白色粉末狀。(問:白色粉末狀?是 不是你被查扣的海洛因?)這個我就不知道了」,應屬明確 ,且起訴書亦認為陳宜温於96年1月9日遭吳岳朋等警員查獲 時,有電子磅秤1只,此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4行之記載 可參,是尚難認為陳宜温有何刻意為虛偽陳述之行為,更難 認定其主觀上有何故意為虛偽證詞之犯意。
㈣再者,本案之源起,乃時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 派出所之警員吳岳朋、陳智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吳宇彬,於96年1月9日夜晚,接獲案外人王雅蘭電話, 舉發廖淑女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人乃於該日20時 許,前往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簡良吉居處前方查獲廖 淑女,三人將廖淑女簡良吉一併帶回南投派出所後,吳岳 朋要求廖淑女交出藥頭供其查獲,故廖淑女始以要購買毒品 為由,在南投派出所,以電話聯絡陳宜温,兩人相約在張書 訓位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巷0號住處內交易,吳 岳朋即與吳宇彬陳志科、陳智鑌戒護廖淑女前往上址等候 ,於96年1月9日23時10分許,在上址查獲陳宜温,此情經證 人廖淑女於97年4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證述 :「我於96年1月9日晚間8時許左右,在南投市康壽國小門 口,因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遭到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綽號 OPEN等三名警察逮捕,被帶回南投分局後,綽號OPEN的警員 要我再交出另一名藥頭,否則要以販賣的罪名將我移送,我 當時怕OPEN會真的以販賣毒品罪嫌把我移送,所以我即供出 另一個藥頭陳宜温,並要我以買賣毒品名義,約陳宜温到南 投市平和國小對面巷弄見面,在我假裝要與陳宜温交易時, OPEN等警員即將我與陳宜温逮捕...我答應綽號OPEN的警員 約出陳宜温後,在96年1月9日晚上11、12時左右,OPEN及志 哥對我製作的筆錄內容為吸食毒品,且將數量減少為2小包 ,重量約0.4公克的海洛因,並在96年1月10日10時左右,以



吸食毒品罪移送南投地檢署,並以4萬元交保候傳,我當時 身上約有10包的海洛因,總重量約半錢(約1.4公克),但 OPEN和志哥對我製作筆錄時,只記載數量為2小包,重量約 0.4公克,其餘的毒品在綽號OPEN的員警逮捕我的現場,就 在我面前將其中約8包(重量約1公克)的毒品放到自己的口 袋,並表示只會移送我吸食2包毒品,但要求我供出另一個 藥頭,其餘2小包作為我吸食的數量。...96年1月9日晚間陳 宜温在平和國小被查獲時,身上有多少毒品數量我不清楚, 但事後在等候交保時,陳宜温向我表示,他被查獲時,海洛 因的數量與移送時海洛因的數量短少1錢,其餘的都被OPEN 拿走,陳宜温被移送的罪名也是吸食毒品」等語(南投地檢 署97年度他字第360號卷第158-162頁),並於同日在法務部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由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略以:「96年1 月9日晚上8時許,在康壽國小門口,我被綽號OPEN的警察所 抓,當時他們說我販賣毒品,帶回南投分局,他自己一個人 先帶我到他們分局裡面旁的一間小房間,跟我講條件,問我 是要辦我販賣毒品,還是要我供出上手,就是賣我毒品的人 ,因為我之前曾經跟陳宜温拿過毒品,剛好又跟他有約,我 就跟OPEN警察講陳宜温會從台中下來,就叫我跟陳約時間、 地點,這中間就帶我回我家搜索,我家在南投市,搜到7、8 支手機及一袋珠寶,他說這些都是人家拿來跟你換毒品,要 帶回去扣押,我當時有跟他講,那些珠寶是一位蔡素菁的女 子來跟我借1萬元要去交保她的古姓男友,但是因為已經隔 了一天,無法辦理交保,後來好像被羈押,因為蔡素菁跟我 說她男朋友都沒有回來,這些珠寶及手機OPEN都拿去分局, 也沒有寫清單給我,結果10日我交保回來,我去分局向OPEN 討珠寶及手機,當時他不在,有一位綽號志哥的警員,說OP EN鎖在抽屜,他沒辦法還我,叫我自己跟OPEN連絡,向OPEN 要,被OPEN拿走的8包毒品約半錢,市價約1萬到1萬2左右, 後來陳宜温有依約到場,在南投市平和國小旁的一條巷子裡 抓到的,當時我跟警察在巷子裡一位朋友四分仔,名字好像 叫書訓,姓什麼忘記了,陳宜温一開門就被警察抓,一起被 帶回分局,我們才開始分開被做筆錄,後來我們都被移送到 地檢署,檢察官問完等後交保時,我們在聊天,聊到警察是 移送多少毒品,我跟他說我有10包移送2包,陳宜温跟我說 ,警察少移送1錢海洛因,但他沒有跟我說移送多少,他還 有講說他身上一個電子磅秤也被警察拿走,沒有一起送進來 ,只有移送吸食毒品,在96年1月9日被查獲時,我本來是要 把毒品賣給綽號小珍的女生,她跟我買完3千之後,我就被 抓了,查獲當時還有簡良吉,去搜索時,簡良吉在分局等,



簡良吉知道我被警察拿珠寶及手機,陳宜温也知道,他們在 警察局都在看到,因為拿到警察局時,OPEN警察都有拿起來 看,我沒有挾怨報復,如果要報復的話,應該是要報復辦我 販賣的警察賴啟賢等人,而不是這些人」等語(同前他卷第 165-172頁),是陳宜温係因證人廖淑女受告發人吳岳朋要 求交出毒品上手,而由廖淑女佯以要向陳宜温購買毒品為由 ,與陳宜温約定時間、地點見面,以便警方查獲陳宜温,應 堪認定。至於證人吳岳朋於本院103年11月5日審理時證稱廖 淑女當時沒有約陳宜温要買賣毒品,只有說要手機買賣的事 云云(本院卷第104頁),被告陳宜温亦辯稱:「那天我跟 廖淑女約見面的原因我已經忘記了,廖淑女曾經拿手機賣我 ,但我沒有跟廖淑女交易過毒品」云云,然因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始構成犯罪,交易手機並不構成犯罪,若陳宜温僅係 要來與廖淑女買手機,證人吳岳朋與另三名警員,焉需大費 周章在張書訓家內、外埋伏,且敢在陳宜温出現剛開門要進 入時,即逕行上前圍堵陳宜温,並出示證件搜索陳宜温?由 此埋伏、逮捕情狀,堪以認定吳岳朋等警員必定確認陳宜温 會攜帶毒品前來。況若證人吳岳朋承認當初曾經要求廖淑女 以購買毒品為由,釣出陳宜温供警方誘捕,事後卻僅移送廖 淑女吸食毒品罪嫌,無異自承於96年1月9日逮捕廖淑女之後 ,確實曾與廖淑女達成不當之條件交換(即因廖淑女交出藥 頭陳宜温,而不移送廖淑女販賣第一級毒品3千元予小珍之 犯行),另被告陳宜温於96年1月9日攜帶三種且數量非微之 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毒品,前往張書訓家與廖淑女見面 ,又隨身攜帶電子磅秤,若坦承當時廖淑女係以電話邀約交 易毒品始赴約,當恐自身涉嫌販賣毒品予廖淑女未遂罪嫌再 經追查,是依照常理,難期吳岳朋陳宜温就警方得以於96 年1月9日在張書訓家查獲陳宜温之原因,為真實陳述,反觀 廖淑女,連自身與「小珍」交易海洛因,為吳岳朋等人逮捕 後,經吳岳朋以交出藥頭陳宜温為交換條件,嗣後果然未移 送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均坦然陳述,而其向陳宜温買 毒品並不構成犯罪,並無涉利害關係,故廖淑女其證述係以 交易毒品為由,釣出陳宜温吳岳朋等警察查獲之情節,其 所證述內容實屬可信。
吳岳朋查獲廖淑女上開販賣毒品犯嫌後,單獨將廖淑女帶至 該派出所某小房間內,要求廖淑女自行將海洛因交出,廖淑 女乃將藏置於胸罩內之海洛因10包(每包含袋重各約0.2公 克)交予吳岳朋吳岳朋因此查扣10包海洛因,明知應全數 製作搜索扣押目錄並送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廖淑 女表示僅移送其中2包,而僅就其中2包海洛因製作搜索扣押



目錄及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其餘8包據為己有侵占入己 ,而未經許可無故持有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八包,並以涉嫌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名移送廖淑女,此部分吳岳朋所犯刑 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上侵占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故意 犯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重其刑 ,兩罪成立想像競合犯),業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 度上訴字第2535號判決判處「吳岳朋犯公務上侵占罪,處有 期徒刑4年,海洛因8包(每包含袋重各約0.2公克)沒收」 ,有該判決書在102年度他字第344號卷第30-46頁反面可參 ,而其遭廖淑女證述A走珠寶、手機部分,亦經檢察官起訴 後經南投地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有罪,惟嗣後經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認此部分尚難論罪 ,而撤銷上開南投地院此部分判決(因此部分如確成罪亦與 上述吳岳朋侵占證人廖淑女毒品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吳岳朋就96年1月9日偵辦廖淑女 毒品犯嫌之手法、流程,自不無違背警察辦案常規,而引人 懷疑之處。
㈥另警方原先查獲「持有毒品」犯嫌經過,既係廖淑女以交易 毒品為由,與陳宜温約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巷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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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