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宗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被 告 宋驊耕
被 告 楊智皓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盧陳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永宗、宋驊耕、楊智皓、盧陳棟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劉永宗、楊智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被告宋驊耕、盧晨棟則因上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其等4 人均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3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