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益鋒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執聲字第3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益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益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