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390號
TCDM,103,聲,3390,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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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祖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0 年度偵
字第73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緩字第518 號、10
3 年度執聲字第2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選物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片)、禮品與玩具共捌拾件、VCD 禮券壹張、大娃娃贈品收執聯壹張、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祖明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 73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確定,102 年 1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選物販賣機2 台 (含IC板2 片)、禮品與玩具共80件、VCD 禮券1 張、大娃 娃贈品收執聯1 張、現金新臺幣(下同)1270元,係被告所 有,且係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供本案非法營業犯罪所用 及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 處,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7378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1 年,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於101 年1 月10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359 號處分 書駁回再議確定,102 年1 月9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處分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參。而扣案之選物販賣機2 台(含IC板2 片)、禮品與 玩具共80件、VCD 禮券1 張、大娃娃贈品收執聯1 張、現金 1270元,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 前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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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