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6號
103年度易字第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龍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5
39、23184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5938號),本院合議
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奇龍犯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犯罪名及處刑欄」所示)。附表編號1至8號及編號至號所處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李奇龍前於民國91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06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間,又因傷害案件,經 臺中高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8年2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於96年間,復因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中 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 、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8月2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於99年間,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 年度豐交簡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2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緣李奇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開設「吉威租車行」 ,從事汽車貸款及汽車買賣業務,尤瑞豐自101年8、9月起 ,負責向前來該車行購車之客戶介紹貸款以賺取佣金,然於 101年10月至11月期間,尤瑞豐介紹之客戶均因信用問題而 未能順利辦理貸款,李奇龍認為尤瑞豐應負擔「吉威租車行 」該段期間之營業損失,乃於101年12月5日下午5時許,以 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尤瑞豐所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要求尤瑞豐到「吉威租車行 」協商雙方合作及相關賠償等事宜,尤瑞豐依約抵達該車行 後,李奇龍竟與林偉敬(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6號判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王中緒、馬子棫、朱彥溥(王中緒 、馬子棫、朱彥溥所涉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均由
本院另行審結)基於以非法之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 聯絡,李奇龍先向尤瑞豐表示,其積欠李奇龍新臺幣(下同 )1萬2,000元,李奇龍並詢問尤瑞豐為何不合作,尤瑞豐則 回稱不願合作,王中緒即自李奇龍隨身之咖啡色側背包內, 取出銀色手槍(未扣案,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1支交予李 奇龍,李奇龍即將該手槍內之彈匣取下,並拿出子彈5顆( 均未扣案,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向尤瑞豐出言恐嚇:「 你看!我有槍喔,你給我聽話一點」等語;此際,林偉敬、 馬子棫及朱彥溥分持棒球棍、撞球桿共同毆打尤瑞豐,林偉 敬則向尤瑞豐恫稱:「你在12月15日以前包個紅包3萬6,000 元給大哥賠不是」、「事情沒辦成,要怎樣賠償大哥的損失 」等語,並喝令尤瑞豐不要動,不然要繼續毆打尤瑞豐等語 ;李奇龍繼而要求尤瑞豐應賠償營業損失50萬元,且應在12 月底前交出40萬元業績,尤瑞豐表示沒辦法,又遭林偉敬、 馬子棫、朱彥溥共同毆打,致尤瑞豐受有雙手手臂瘀青、挫 傷、雙腳膝蓋瘀青挫傷、右膝蓋骨變形等傷害,尤瑞豐因而 先行答應李奇龍上開要求後,始得於當(5)日下午10時許 ,由友人載離該車行,李奇龍、林偉敬、王中緒、馬子棫及 朱彥溥等人,即共同以上開恐嚇及傷害等非法方式,剝奪尤 瑞豐該段期間之行動自由。
㈡、1、李奇龍與尤瑞豐因前述債務糾紛,李奇龍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於101年12月16日下午3時許,以其所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尤瑞豐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向尤瑞豐恐嚇稱:下午6時前沒看到錢,叫 你跟家人趕快搬走,不然被我遇到,我就開槍把你們打死! 等語,以將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尤瑞豐,使其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2、尤瑞豐遭李奇龍上開言詞恫嚇後因心生畏 懼而將行動電話關機,致李奇龍無法聯絡尤瑞豐,乃另基於 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同(16)日下午8時許,以其所持 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尤瑞豐姊姊尤雅君所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尤雅君恫嚇稱:找不到尤瑞豐,如 果讓他找到尤瑞豐,就不知道會有什麼後果,你娘家的人也 快跑,他1個也不會放過等語,而將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 嚇尤雅君,使尤雅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3、尤雅 君隨即聯絡尤瑞豐,並促請尤瑞豐出面與李奇龍協商,尤瑞 豐乃於同年12月16日日下午12時許,以公用電話聯絡李奇龍 ,並約定至李奇龍所經營之「吉威租車行」見面。尤瑞豐於 翌(17)日凌晨某時許抵達「吉威租車行」後,李奇龍因要 求尤瑞豐賠償營業損失,而與林正益(林正益所涉共同犯強 制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
李奇龍拿出1張空白本票並對尤瑞豐恫嚇稱:趕快簽一簽不 然一槍打死你等語,以上開方式將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尤瑞豐 ,迫使尤瑞豐簽下面額50萬元、到期日為101年12月17日之 本票乙紙,以賠償李奇龍之營業損失,李奇龍隨即將該紙本 票交給予林正益保管,李奇龍、林正益即以前開恐嚇方式, 共同脅迫尤瑞豐行無義務之事。4、嗣尤雅君於同年月17日 凌晨2時4分許起至2時26分許止,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 動電話傳送簡訊至李奇龍所持用之前揭門號行動電話與其聯 絡,約定於同(17)日下午2時許至「吉威租車行」協商尤 瑞豐之債務清償事宜,尤雅君、尤瑞豐2人依約到達「吉威 租車行」後,李奇龍與林正益2人另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絡,由李奇龍向尤雅君恫稱:「尤瑞豐以租車行名義借款造 成租車行受有名譽損失50萬元,你弟弟的債務就是要由你背 書否則不能離開」等語,而以上開加害自由之事恐嚇尤雅君 ,逼迫尤雅君在尤瑞豐所簽發之前開本票乙紙背面背書後, 再與尤瑞豐一同離開「吉威租車行」,李奇龍、林正益乃以 上開恐嚇方式,共同脅迫尤雅君行前揭無義務之事。嗣李奇 龍分別於102年1月6日、7日指示林正益撥打電話予尤瑞豐, 要求尤瑞豐先清償3萬6,000元之債務,尤瑞豐遂持用尤雅君 所申設之神岡豐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分 別於102年1月7日、同年月11日,跨行轉帳2萬元及1萬6,000 元至李奇龍於玉山銀行豐原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
㈢、李奇龍係67年4月生,為成年人,因尤瑞豐停用原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尤雅君亦將所經營之檳榔攤頂讓, 致其無法向尤瑞豐、尤雅君追討前述債款,遂與馬子棫、陳 宏榮(馬子棫、陳宏榮所涉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均 由本院另行審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人(無 積極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以下簡稱「小胖」)、及少 年鄭○○(86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少連偵字第169號另案偵辦中 ,以下簡稱鄭姓少年)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 由馬子棫、陳宏榮、「小胖」及鄭姓少年等人,於102年1月 28日下午6時34分許,共同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 弄0號尤瑞豐母親洪錦珠之住處,由馬子棫先以腳踹該處大 門之鋁製紗門(未造成損壞),並向洪錦珠陳稱:尤瑞豐欠 李奇龍錢,要尤瑞豐出來等語,洪錦珠答稱尤瑞豐不在,陳 宏榮即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李奇龍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且以擴音方式使洪錦 珠與李奇龍對話,李奇龍在電話中向洪錦珠陳稱尤瑞豐欠錢
並曾簽發本票乙紙以為擔保,洪錦珠則回以不清楚尤瑞豐與 李奇龍間之事情,迨李奇龍拿本票出來後再商討如何處理, 李奇龍即以三字經辱罵洪錦珠(李奇龍所涉公然侮辱部份, 未據告訴),並向洪錦珠恐嚇稱:「阿豐不出來,每天吵你 ...我絕對把你怎樣...你全家要平安呢...你要保 庇呢...阿豐沒出現,你全家害了了啦...阿豐不要讓 我們找到,不然全家都害了...」等語,洪錦珠隨即驅趕 馬子棫等人並報警處理,馬子棫、鄭姓少年於離去時仍高喊 :「這家人欠錢騙錢...」等語,李奇龍、馬子棫、陳宏 榮、「小胖」、鄭姓少年即共同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名 譽之事恐嚇洪錦珠,使洪錦珠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㈣、李奇龍於102年1月初某日,與許忠勇聊天時得知許忠勇欲出 售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 及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以下簡稱 系爭房地),即向許忠勇表示可透過綽號「阿嫂」之陳麗娟 仲介出賣系爭房地,並會盡量拉高成交價等語。嗣陳麗娟於 同年1月31日下午8時17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李奇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絡,告知李奇龍已有買方願以260萬元之價格購買系爭房地 並要先給付訂金,要求李奇龍趕快聯絡許忠勇辦理系爭房地 買賣事宜。李奇龍隨即於同日下午8時18分許,以其所持用 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許忠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向許忠勇表示已幫忙拉高售價至200萬元,詎許 忠勇回稱其老闆願意購買系爭房地並幫忙其解決債務,且其 若將系爭房地出售予其老闆,仍可承租系爭房地,不願將其 系爭房地出售予李奇龍及陳麗娟所仲介之人,李奇龍因不甘 許忠勇不願出售系爭房地,致其無法賺取仲介佣金,竟基於 強制之犯意,於同日下午8時24分許,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 號行動電話撥打許忠勇所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向許忠 勇恐嚇稱:「你房子如果賣給別人,拎爸絕對一槍把你打死 啦...輸贏啦,我絕對一天到晚去你家開槍。」、「小棫 阿,人都找一找...衝過去,看到就打,腳骨把他買起來 ...我現在叫人家過去,最好你全家都不要在啦,要不然 我全部的腿都打斷...拎爸如果沒有把你怎樣,拎爸不叫 奇龍...很會是嗎,拎爸槍帶著啦,你最好報警啦,.. .拎爸『起肖』阿啦...,我等一下就把你開槍了,.. .我一定殺了你,...玩我...全家都崩掉」等語,並 於同日下午8時38分許,再以其所持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 許忠勇前開門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許忠勇表示人在公司, 李奇龍再接續向許忠勇恐嚇稱:「我現在殺過去...你們
一個都不要跑」、「我現在已經出動所有部隊在抓你了啦」 等語,以上開方式將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許忠勇,迫使 許忠勇同意以180萬元出售系爭房地予李奇龍、陳麗娟所仲 介之買主;李奇龍旋於同日下午8時42分,以所持用之上開 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陳麗娟所持用之前揭門號行動電話,並告 知陳麗娟:伊已恐嚇許忠勇出售系爭房屋,要陳麗娟過來簽 約等語,陳麗娟(陳麗娟所涉共同犯強制罪部份,由本院另 行審結)明知許忠勇係遭李奇龍恐嚇始被迫同意出售系爭房 地,仍與李奇龍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並應李奇龍之要 求前往「吉威租車行」,與許忠勇完成出售系爭房地之簽約 事宜,再於同日下午10時26分許,以前述所持用之行動電話 與李奇龍聯絡並討論售屋利潤分配事宜,李奇龍及陳麗娟即 共同以上開恐嚇方式,脅迫許忠勇行無義務之事。㈤、1、張永信因友人郭宏平與李奇龍間存有嫌隙,乃於102年4 月12日上午10時許,陪同郭宏平前往臺中市○○區○○路00 0號李奇龍之住處尋訪李奇龍,雙方一言不合,李奇龍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張永信恫嚇稱:你是誰叫來的, 你不說我就要打死你等語,而以上開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張永 信,使張永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李奇龍並以徒手 及手持鐵條之方式毆打張永信,致張永信受有臉、左右手、 左右腿外傷等傷害(李奇龍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張 永信經送往臺中榮民總醫院救治,出院後即承租郭宏平位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3樓居住。2、嗣李奇龍、 張璿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馬子棫、劉美華、陳正吉及賴政毅(馬子棫、劉美華 、陳正吉及賴政毅所涉共同恐嚇取財罪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均明知張永信及郭宏平並無給付金錢之義務,竟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李奇龍、 張璿慶、馬子棫於102年4月12日下午10時許,共同前往郭宏 平上開住處3樓尋找張永信,李奇龍要求張永信簽發20萬元 之本票以賠償其顏面損失,張永信答稱沒錢,李奇龍即向張 永信恐嚇稱:如果不處理,等一下我的小弟就會來繼續打你 等語,張璿慶亦在旁幫腔作勢,對張永信嚇稱,簽20萬元借 據已經很便宜等語,張永信因見李奇龍等人多勢眾,害怕遭 李奇龍等人毆打,因此心生畏懼,乃當場簽立20萬元借據1 紙交予李奇龍,並由在場之郭宏平擔任見證人,李奇龍等人 始行離開;嗣劉美華受李奇龍指示,於102年4月13日,以李 奇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撥打馬子棫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馬子 棫向張永信等人催討上開款項,馬子棫隨即聯絡陳正吉、賴
政毅等人,共同前往上開郭宏平住處向張永信催討前開款項 ,李奇龍、張璿慶亦使用李奇龍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 ,以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至張永信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方式,向張永信索討20萬元均未果,即以撥打 電話與傳送簡訊至郭宏平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方式,要求當日在場見證之郭宏平處理張永信欠款事宜。 李奇龍、張璿慶、馬子棫、劉美華、陳正吉及賴政毅等人承 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對郭 宏平恐嚇稱:若102年4月20日8時找不到張永信,你們就好 躲起來等語,致郭宏平心生畏懼,乃於同年4月22日,在臺 中市大雅區上楓國小附近之友人住處,代張永信交付3萬6,0 00元予李奇龍,以抵償前開借據內所載之20萬元款項,再由 張永信陸續還款予郭宏平。
㈥、李奇龍於101年11月間某日,以共同開設餐廳為由,邀約在 「吉威租車行」內擔任秘書之秦祖鈴挹注資金參與投資,秦 祖鈴即自101年12月間起,陸續交付合計約100萬元之投資款 予李奇龍,李奇龍乃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 號 開設「薇閣複合式餐飲」及「莎菲專業檳榔」。秦祖鈴之配 偶劉志偉於102年1月底某日,獲悉秦祖鈴上開投資款項之用 途、所佔股份多寡及如何分紅等情事均約定不清,部分款項 更遭挪用為陳宏榮辦理易科罰金使用,乃要求秦祖鈴拿回投 資款,且不得繼續在「吉威租車行」工作而與秦祖鈴在「薇 閣複合式餐飲」門口發生爭執。李奇龍於隔日得知上開情事 後,即與王中緒、林正益(王中緒、林正益所涉共同恐嚇危 害安全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意聯絡,由李奇龍約秦祖鈴及劉志偉前往「薇閣複合式餐 飲」內協商前開投資事宜,秦祖鈴及劉志偉於當日下午3、4 時許依約前往,劉志偉即向李奇龍表示已沒有資金而不再出 資,李奇龍便對劉志偉恐嚇稱:「你一直在踩我的底線,我 已經放過你好幾次了,我已經忍不住了」等語,劉志偉回稱 :「不是說好要做茶行嗎?為什麼花的錢都不是花在店裏, 我只是想瞭解資金到底花到那邊去...」等語,李奇龍竟 拿出不詳手槍1支(未據扣案,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朝 店內角落開槍,接續對劉志偉恐嚇稱:「我做什麼事情不用 向你交代,店裏的事你不要管了,不然下次不只這樣了.. .」,王中緒、林正益則亦在旁幫腔而對劉志偉表示:「大 哥在做事你不要管這麼多」等語,李奇龍、王中緒、林正益 即以共同上開方式,將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劉志偉,使 劉志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劉志偉向李奇龍道歉後 ,隨即帶同秦祖鈴與小孩離去現場。
㈦、劉志偉於102年4月20日凌晨2時6分許,為向陳宏榮索回辦理 易科罰金之20萬元,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馬子棫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陳宏榮 之聯絡方式,李奇龍獲悉上情後,乃於同日凌晨3時3分許, 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劉志偉所持用 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詢問劉志偉為何要找陳宏榮,經劉志 偉告以希望陳宏榮能歸還辦理易科罰金之款項後,竟引起李 奇龍不滿,李奇龍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劉志偉恫 嚇稱:「你跟我的人要錢,錢是你付的嗎,收據也不在你那 裏,你有什麼證據證明錢是你付的...不然我替他擔啦! 你來收阿!我等你...」、「...你怎麼做什麼事都要 跳過跨過,拎北是死人嗎?...不然看哪裏?來來來,我 跟你說清楚,我跟你說請楚。...你什麼資格問?... 你是不是又在不對了是嗎,我跟你講劉志偉你不要一直踏過 來了阿,底線不要一直踏過來了喔」等語。嗣李奇龍、劉美 華、馬子棫分別以電話聯絡張璿慶、賴政毅到「吉威租車行 」會合後,李奇龍即偕同張璿慶、年籍不詳綽號「阿黑」之 人共同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23樓之7劉志偉住處 樓下,適劉志偉之友人劉曾賢前往該址拜訪劉志偉,李奇龍 復承前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同日上午5時24分許,以 其所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撥打劉曾賢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以透過劉曾賢向劉志偉轉述之方式恐嚇稱 :「你下來談比較方便一點啦,你帶另外一個下來死更慘」 等語,劉曾賢隨即將上情轉告劉志偉;秦祖鈴於同日上午5 時29分,以0000000000號撥打李奇龍所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 話,李奇龍接續以透過秦祖鈴向劉志偉轉述之方式恐嚇稱: 「...叫他下來...槍聲在響,槍聲在響,...快叫 他下來...」等語,秦祖鈴亦隨即將上情轉告劉志偉;李 奇龍復於102年5月2日下午4時33分許,以所持用之上開門號 行動電話撥打劉志偉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除表示要替 陳宏榮墊錢外,仍承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向劉志 偉恐嚇稱:「很簡單,我錢還你,我就是要找你的人... 你那天跟我那樣講話,我就可以弄死你了...」;嗣秦祖 鈴於同日(5月2日)下午4時46分許,以0000000000撥打至 李奇龍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李奇龍仍接續以透過秦 祖鈴向劉志偉轉述之方式恫嚇稱:「...要看你老公是不 是吃了熊心豹子膽...你把我的話轉告給他,叫他不要再 惹到我,不然誰來擋都沒有用...」等語,秦祖鈴隨即轉 告劉志偉,李奇龍接續以上開方式,將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劉志偉,使劉志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㈧、李奇龍因不滿郭宏平在其所涉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之 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出面指證其犯 行,遂於103年1月3日上午10時多許,託人前往郭宏平母親 陳美春出租予他人之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旁,要 求郭宏平前往警察局更正口供,並應支付其所支出之8萬元 之律師費,郭宏平恐發生意外而不敢居住在家中。李奇龍於 103年1月5日下午4、5時許,前往上址尋覓郭宏平,承租該 處之房客郭基松告知郭宏平不在,李奇龍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以透過郭基松向郭宏平轉述之方式恐嚇稱:給郭 宏平2天準備等語,並以手先做出2之手勢表示2天之意,又 以拇指及食指張開成垂直角度,另三指握掌之手槍形狀手勢 表示手槍之意;適郭宏平之母親陳美春下樓,李奇龍承上開 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對陳美春並同時以透過陳美春向 郭宏平轉述之方式恫嚇稱:陳美春應於2天內交出郭宏平等 語,並再度比出手槍的手勢,表示若不交出郭宏平,即要對 郭宏平開槍之意,陳美春因恐郭宏平發生意外,遂由郭宏平 之兄長陳百榮陪同其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 所報案,並以電話轉告郭宏平上開情事,要求郭宏平暫時不 要返家,以免發生不測,李奇龍即接續以上開方式,將加害 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郭宏平、陳美春,使其等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劉志偉、郭宏平告訴及洪錦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東 縣警察局大武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本案被告李奇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 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 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 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奇龍於 本院10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 03年度訴字第56號卷㈢《下稱本院卷㈢》第77頁背面、第92 頁、第108頁背面),核與告訴人即證人尤瑞豐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99 0號偵查卷《下稱偵他1990號卷》第51頁、第52頁、第55頁 、第56頁、第60頁、第61頁、第67頁、第68頁)相符,並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指認人:尤瑞豐 ,見偵他1990號卷第58頁至第59頁背面)、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指認人:尤瑞 豐,見偵他1990號卷第61頁背面至第62頁)、被害人尤瑞豐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記錄(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184號卷㈠《下稱偵2318 4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39頁)、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539號卷㈡《下稱偵1753 9號卷㈡第279頁至第281頁)、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539號卷㈢《 下稱偵17539號卷㈢第221頁)、臺中市○○區○○路000號 現場照片影本8張(見偵23184號卷㈠第114頁)、本院102年 度聲搜字第1913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偵23184號 卷㈡第86頁至第89頁)及本院101年聲監字第2011、2019號 、102年聲監字第49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21、280號通訊 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號卷㈡《 下稱本院卷㈡》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第133頁至第144頁 )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李奇龍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 載事實部分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1、2、3、4所示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李奇龍於本院10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㈢第77頁背面、第92頁、第108頁背面 ),核與被害人即證人尤瑞豐、尤雅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 之證述(見偵他1990號卷第22頁、第56頁背面、第57頁、第 60頁、第61頁、第68頁、第203頁、第204頁、第213頁、第2
14頁)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影本 2份(指認人:尤瑞豐,見偵他1990號卷第58頁、第59頁背 面)(指認人:尤雅君,見偵他1990號卷第208頁至第212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影本(指認人:尤瑞豐,見偵他1990號卷第61頁背面至第62 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7539號卷㈡第65頁至第69頁、 第282頁至第285頁背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 22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被害人尤雅君開戶資料 及歷史交易清單影本(見偵23184號卷㈠第151頁至第154頁 )、被害人尤瑞豐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 聯記錄(見偵23184號卷㈠第156頁至第162頁)、被害人尤 雅君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記錄(見偵 23184號卷㈠第163頁至第168頁)各乙份、本院102年度聲搜 字第1913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2份(見偵23184號卷㈡ 第86頁至第8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 偵字第23184號卷㈢《下稱偵23184號卷㈢》第288頁至第292 頁)、本院101年聲監字第2011、2019號、102年聲監字第49 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21、2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 本(見本院卷㈡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第133頁至第144頁 )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李奇龍就犯罪事實欄一、㈡、 1、2、3、4所載事實部分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
㈢、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奇龍於 本院10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 03年度訴字第56號卷㈢第77頁背面、第92頁、第108頁背面 ),核與告訴人即證人洪錦珠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見偵他1990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7頁 、第48頁)相符,並有洪錦珠指認李奇龍、馬子棫相片影像 查詢結果影本(見偵他1990號卷第35頁、第36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影本(指認人:洪錦珠,見偵 他1990號卷第40頁至第45頁)、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7539 號卷㈡第289頁至第296頁)及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913號 搜索票影本各乙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2份(見偵23184號卷㈡第86 頁至第89頁、偵23184號卷㈢第293頁至第296頁)、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2011、2019號、102年聲監字第492號、102年聲 監續字第121、2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見本院卷
㈡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第133頁至第144頁)各乙份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李奇龍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事實部分之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㈣、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李奇龍於 警詢、偵查中,乃至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偵17539號卷㈡第36頁、第37頁、第102頁、偵23184 號卷㈠第267頁、第268頁、本院102年度聲羈601號卷第6頁 背面、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號卷㈠《下稱本院卷㈠》第174 頁、本院卷㈡第11頁、第12頁、本院卷㈢第77頁背面、第92 頁、第108頁背面),核與被害人即證人許忠勇於警詢及偵 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他1990號卷第250頁至第252頁、第26 9頁、第270頁)相符,並有被告李奇龍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7539號卷㈡卷第49頁至 第53頁背面、第298頁至第31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 名對照一覽表影本(指認人:許忠勇,見偵他1990號卷第26 5頁至第268頁背面)、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2年7月18日 清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買賣登記資料影本乙份 (見偵17539號卷㈡第126頁至第139頁)、本院102年度聲搜 字第1913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偵23184號卷㈡第8 6頁至第89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見偵23184號卷㈡第244頁至第24 7頁背面)、本院101年聲監字第2011、2019號、102年聲監 字第49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21、2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 附表影本(見本院卷㈡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第133頁至 第144頁)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李奇龍就犯罪事實欄 一、㈣所載事實部分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㈤、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㈤、1、2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李奇龍於本院10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㈢第77頁背面、第92頁、第108頁背面),核與 被害人即證人張永信於警詢證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見偵他 1990號卷第272頁至第277頁、第296頁、第297頁)、被害人 即證人郭宏平於警詢證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見偵他1990號 卷第299頁背面至第302頁、第309頁至第312頁)相符,並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指認人:張永信,見 偵他1990號卷第282頁至第286頁)各乙份、被害人張永信受 傷部位照片12張(見偵他1990號卷第287頁至第292頁)、友 仁醫院102年4月13日診斷證明書(見偵他1990號卷第2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指認人:郭宏平 ,見偵他1990號卷第305頁至第308頁背面)、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 偵17539號卷㈠第168頁至第178頁、第219頁至第222頁背面 、偵17539號卷㈡第317頁至第329頁)、本院102年度聲搜字 第1913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乙份(見偵23184號卷 ㈡第86頁至第89頁、第102頁至第105頁)、員警工作紀錄簿 影本2紙(見偵23184號卷㈡第334頁至第335頁)、被害人張 永信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記錄(見偵 23184號卷㈡第336頁至第337頁背面)、本院電話紀錄表( 見本院卷㈡第51頁)、本院101年聲監字第2011、2019號、1 02年聲監字第49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21、280號通訊監察 書及電話附表影本(見本院卷㈡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第 133頁至第144頁)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李奇龍就犯罪 事實欄一、㈤、1、2所載事實部分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
㈥、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㈥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奇龍於 本院10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㈢第77頁背面、第92頁、第108頁背面),核與告訴人即 證人劉志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他1990號卷第 73頁、第74頁背面、第84頁、第85頁)、證人秦祖鈴於警詢 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他1990號卷第93頁至第95頁、第 98頁至同頁背面、第141頁至第143頁)相符;並有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指認人 :劉志偉,見偵他1990號卷第7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 姓名對照一覽表影本(指認人:秦祖鈴,見偵他1990號卷第 97頁背面、第99頁背面至第101頁背面)、秦祖鈴手繪現場 圖影本(見偵他1990號卷第102頁背面)、發票、收據、出 貨單影本(見偵他1990號卷第145頁至第193頁)各乙份、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薇閣複合式餐飲」現場照片 6張(見偵23184號卷㈠第115頁)、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9 13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見偵23184號卷㈡第86頁至 第89頁)、本院101年聲監字第2011、2019號、102年聲監字 第49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21、2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 表影本(見本院卷㈡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第133頁至第1 44頁)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李奇龍就犯罪事實欄
一、㈥所載事實部分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㈦、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㈦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奇龍於 本院10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不諱(見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56號卷㈢第77頁背面、第92頁、第108頁背面 ),核與告訴人即證人劉志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見偵他1990號卷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證人秦祖鈴於警詢 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他1990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 98頁、第141頁至第143頁)、證人劉曾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具 結之證述(見偵他1990號卷第194頁至第196頁、第200頁) 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影本(指認人:劉志偉,見偵L1990號卷第76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影本(指認人:秦祖鈴 ,見偵他1990號卷第97頁背面、第99頁背面至第101頁背面 )、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7539號卷㈡第330頁至第345頁背 面)、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913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 本(見偵23184號卷㈡第86頁至第89頁)、本院101年聲監字 第2011、2019號、102年聲監字第49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 121、2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見本院卷㈡第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