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890號
TCDM,103,易,1890,2014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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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樂傳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4日所為
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應更正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 設辯護人梁乃莉」,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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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