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仁郁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湯凱全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奕廷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顏世岳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賴志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李茗峰(原名李迪穎)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黃柏憲
被 告 劉安傑
被 告 郭志成
被 告 黃重福
被 告 許昆福
被 告 師莉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被 告 林威伸
被 告 廖惟萱
被 告 鍾宜勲
被 告 吳婉蓉
被 告 陳靖祐
被 告 吳立偉
被 告 張裕傑
被 告 吳俊毅
被 告 楊宗穎
被 告 詹以同
被 告 丁嘉慶
被 告 劉安勝
被 告 洪靖翔
被 告 吳漢杰
被 告 劉彥宏
被 告 王柳晴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7288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80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1
02年度偵字第17240號、102年度偵字第2187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玄○○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L○○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辛○○、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均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A○○、F○○、己○○、天○○、丁○○、巳○○、戊○○ 、C○○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分別各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均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黃○○、G○○、鍾宜勲、午○○、卯○○、子○○、D○○ 、甲○○、H○○、寅○○、庚○○、I○○共同犯詐欺取財 未遂罪,共貳罪,分別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均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玄○○、宙○○、L○○被訴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 號之1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無罪。
A○○、黃○○、G○○、天○○、午○○、卯○○、子○○ 、F○○、鍾宜勲、己○○、丁○○、巳○○、戊○○、C○ ○、D○○、甲○○、H○○、寅○○、庚○○、I○○被訴 對被害人丑○○、丙○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無罪。癸○○、乙○○,均無罪。
事 實
一、玄○○(綽號「小胖」,又稱「阿郁」)、宙○○(綽號「 BOSS」、「小老闆」、「大頭」或「阿全」)、L○○(綽 號「小馬」,曾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1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辛○ ○(原名李迪穎,102年11月20日改名,綽號「老迪」、「 會長」、「小高」)、O○○(綽號小世或小四),與綽號 「LUMI」(嚕咪)之不詳姓名年籍女子共組詐騙集團,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宙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3樓之1,架設電 腦系統管理機房,L○○、辛○○受僱於宙○○,負責該電 腦群發系統業務之接洽與收費工作。玄○○則於101年8、9 月間某日,與宙○○共同出資在新竹縣新豐鄉○○村○○00 ○0號建立詐騙機房,並由O○○負責該詐騙機房之現場管 理,利用上開宙○○架設之電腦網路群發系統,隨機向中國 大陸地區民眾群發詐欺語音簡訊,欲假冒「社保局」、「醫 保中心」、「公安」等身分,以被害人的「醫保卡」涉嫌大 量購買一級國家管制藥品,將強制停卡並罰款,且涉嫌犯罪 ,檢察官已專案列為涉嫌人調查,並以須凍結名下帳戶內資 金進行調查等理由,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進行詐騙。復於10 1年10月間召集有上開犯意聯絡酉○○加入上開新竹詐騙機 房,由酉○○負責採購該處生活用品,並於101年11月下旬 或同年12月1日或12月初,陸續召募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黃○ ○、G○○、A○○、午○○、卯○○、子○○、F○○、 申○○、鍾宜勲、己○○、天○○(O○○之女友)、丁○ ○、巳○○、宇○○、戊○○、C○○、D○○、甲○○、 H○○、庚○○、E○○、寅○○、I○○、黃姓少年(84 年2月生,年籍詳卷)、鄭姓少年(85年5月生,年籍詳卷) 、吳姓少女(87年8月生,年籍詳卷,以上少年部分另由少 年法庭審理),陸續進入上開機房。O○○負責管理該機房 內之人員及生活庶務,黃○○、G○○則擔任機房內之電腦 工程師,A○○則與酉○○負責採購生活用品,其餘人員則 分別擔任一、二線工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簡訊回撥電話時 ,共同以前述詐騙方式對大陸地區人民進行詐騙。嗣於同年 10月31日至同年12月13日該詐騙集團破獲為止,查出大陸地 區人民辰○○(受騙日期為同年10月31日,尚無積極證據證 明遭詐欺取財既遂,詳後述;此部分僅玄○○、宙○○、L ○○、辛○○、O○○、酉○○涉案)、丑○○(受騙日期 約為101年9或10月份;此部分亦僅玄○○、宙○○、L○○ 、辛○○、O○○、酉○○涉案)、丙○(受騙日期不明;
此部分亦僅能證明玄○○、宙○○、L○○、辛○○、O○ ○、酉○○涉案)、未○○(受騙日期為同年12月間某日) 、壬○○(受騙日期為同年12月間某日)等5人,接到該詐 騙集團以上開手法詐騙,惟均未詐騙成功而未遂。嗣於101 年12月13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中部犯罪打擊中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至新竹縣新豐鄉○○村○○00○0號搜索,當場查獲O○○ 、黃○○、G○○、A○○、酉○○、午○○、卯○○、子 ○○、F○○、鍾宜勲、己○○、天○○、丁○○、巳○○ 、戊○○、C○○、D○○、甲○○、H○○、庚○○、寅 ○○、I○○、申○○、宇○○、E○○、黃姓少年、鄭姓 少年、吳姓少女等28人;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00號13樓之1執行搜索,總計於上開二處所扣得如附表一所 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與本案犯罪無 關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有罪部分之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 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 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 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性 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 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 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 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 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 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 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 (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 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2款之業務文書, 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 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 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 ,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 該二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
,與第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 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 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 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 排除; 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 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 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二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 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中國大陸 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 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關,其所 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 條之3之規定,而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 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 第2款之業務文書, 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 逕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 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 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 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 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 因素加以判斷(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查時所為之 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同屬傳聞證據,在解釋上亦 應適用同法第 159 條之 4 第 3 款規定,或依其立法精神 以審認是否合乎例外容許規定之要件,據以決定得否承認其 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被害人辰○○之子李海龍、未○○、 壬○○、丙○、丑○○於大陸地區公安局之詢問筆錄,其性 質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審酌兩岸政治局勢及分 治之事實,欲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具結作證,有現實上之 困難,故前開證言之紀錄已具有傳聞法則例外之必要性,且 前開證言之紀錄均係由大陸地區具有刑事偵查權限之公務員 所製作(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對 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 ……),並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參照大陸地 區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二)、證人證言。…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43 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
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 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 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 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 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 當個別進行。第98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 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 任】,且該項筆錄復經受詢問人親自簽名按指印,除在筆錄 末尾親自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講的相符(一樣)」 ;或「以上筆錄我看過,和以上內容相符」;或「以上講的 是事實」等文句外,並書寫詢問日期於其上,每頁正下方均 有其親自簽名及捺指印,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 性。經審酌證人李海龍、未○○、壬○○、丙○、丑○○在 公安局所製作之筆錄內容均係客觀描述遭電話詐騙之經過, 並未明確指認供述究係由何被告為本案之犯罪行為,本不具 有主觀上刑事追究之針對性,本院認上開證人於大陸地區公 安局偵查人員詢問時所製作之筆錄,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 所製作之文書,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所示之文書 ,均應認其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二、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 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 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 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 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 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監 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 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 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 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 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 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 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 參照)。查本案警方就被告玄○○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所為之監聽錄音,係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 監字第727號(監察期間自101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28日止 )、102年聲監續字第80號(監察期間自102年1月26日起至 102年2月24日止)通訊監察書核准監聽之情,有該通訊監察 書影本及附表在卷可稽,屬依法所為之監聽;又偵查犯罪機 關依據該監察錄音內容製作監聽譯文,被告玄○○等人及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並未爭執該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及其真實
性,本院復於審判期日提示予被告並告以要旨,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並為辯論,是本院審酌上開監聽譯文書面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 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 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除前述證據能力之 判斷外,本判決所引用其餘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含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以證人地位所為之陳述)之證據能 力,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 ,而經公訴人、被告及渠等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 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方面
一、訊據被告玄○○、宙○○、O○○、黃○○、鍾宜勲、庚○ ○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另被告G○○、午○○、卯 ○○、子○○、D○○、甲○○、H○○、寅○○、I○○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則坦承犯行 不諱。另訊據被告L○○、辛○○、酉○○、A○○、F○ ○、己○○、天○○、丁○○、巳○○、戊○○、C○○則 均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被告L○○辯稱:其沒有參與台 南及新竹的詐騙,其只知道說去收取通話費,沒有固定時間 ,有人聯繫其時,其再去收網路群發系統的錢,其是替宙○ ○向不認識的人收錢,其只知道是收取通話費,扣案的1百 萬5千元,其中74萬5千元是公司收取的通話費,另外26萬元 是其去嘉義賭博得來的云云;被告辛○○辯稱:其不清楚新 竹機房,也沒有參與,其沒有到新竹這個機房,其不認識這 些人,其只認識O○○,他是其小學同學云云;被告酉○○ 辯稱:新竹的人其只認識A○○,其只負責採買,不知道他 們在做什麼云云;被告A○○辯稱:其跟酉○○一樣,都是 擔任採買,剛開始學習的時候就出事了,不知道他們在做什
麼云云;被告F○○辯稱:其沒有犯罪云云;被告己○○辯 稱:其一開始也不知道要做什麼,綽號「嚕咪」的帶其進去 ,因為其欠她錢,她介紹其去工作,抓到的時候才知道是做 詐騙的云云;被告天○○辯稱:其否認犯罪,其剛進去都還 不懂云云;被告丁○○辯稱:其進去後不知道要做什麼,警 察查獲的時候其在看電視云云;被告巳○○辯稱:其才進去 工作四天,警察衝進來的時候其在睡覺,其在那裡沒有看到 電話,是空屋云云;被告戊○○辯稱:其是於12月1日進去 的,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睡覺,沒睡覺的時候就沒事做云云; 被告C○○辯稱:其只有去3天而已,裡面的人就發7到8張 稿讓其背,其還沒有接電話云云。然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玄○○、宙○○、O○○、黃○○ 、鍾宜勲、庚○○、G○○、午○○、卯○○、子○○、D ○○、甲○○、H○○、寅○○、I○○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並有自新竹縣新豐鄉○○村○○00○0號所查扣電腦 中列印之108.163.204.164、208.75.215.65兩組IP電腦頁面 資料(警卷一第16至19頁)、自被告宙○○被查扣筆記型電 腦內列印之有關IP檔案資料(警卷一第20頁)、被告宙○○ 所駕駛自小客車在新竹縣新豐鄉○○村○○00○0號附近出 入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警卷一第21至23頁)、搜索票影本 、搜索扣押筆錄影本、扣押物品目錄表、詐騙講稿影本(警 卷二第80頁)、詐騙交戰手冊影本(警卷二第99頁)附卷可 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㈡、警方將在臺中市○○路○段000○00號13樓之1所查獲被告宙 ○○使用之筆記型電腦1台,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解譯,依刑事警察局研發室支援外勤隊工作日誌表所載:「 於臺中市○○路○段000○00號13樓之1所查獲主嫌使用之筆 記型電腦1台,解譯內容如下:⒈本次任務於上述地點查獲 筆記型電腦1台,經現場解譯,共取得VDL(群撥系統)IP位 址https://108.163.204.164:5555、https://208.75.215.6 2:5555、https://173.236.1 05.167:5555共三組,經分析 如下:⑴主嫌僅紀錄上述群撥系統IP位址,並未紀錄帳號密 碼,經本室同仁解譯現場筆記型電腦內之瀏覽器快取資料後 ,順利取得admin之帳號密碼。⑵經比對上述伺服器IP位址 與新竹縣搜索地點(本室彭成佑、張文欣支援)所查獲之電 信機房所使用之群撥系統資料,經查有https://208.75.215 .62:55 55、https://173.236.1 05.167:5555等2台伺服器 主機IP位址與新竹縣搜索地點電信機房使用相符,經研判於 臺中市文心路之主嫌即為新竹縣搜索地點電信機房所使用的 群撥系統之服務提供者。⑶經登入上述2台VDL系統,經檢視
上述系統確有新竹縣搜索地點所查獲之0000000以及388000 等2個使用者帳號,符合本室分析研判。⒉現場筆記型電腦 另查獲帳冊、語音系統錄音檔、報表等資料。」此有上開工 作日誌表影本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101年度偵字第27288號 卷第187頁)。另被告宙○○亦於警詢時供稱:「(警方在 新竹縣新豐鄉○○村○○00○0號持搜索票查獲該處所從事 詐騙機房工作,並從該機房電腦中有108.163.204.164、208 .75.215.65等兩組伺服器IP是否為你所管理,其中388000/3 88000、0000000/0 000000兩組帳號是否為該機房使用之群 發系統帳號?)該兩組IP是我的配合系統商的IP,其中3880 00及0000000是不是客戶使用的帳號我不確定,因為我也不 會去記客戶的使用帳號,我只會去記IP。」、「(警方從查 扣你的筆記型電腦列印檔名為自動(3)之文件,上面記載20 http://208.75.215. 62:5555/modules/index.php及21http ://108.163.204.164:5555/modules/index.php等內容,與 警方在新竹縣新豐鄉○○村○○00○0號中查獲之機房使用 電腦IP相符,並用該筆電使用你提供之Admin/qwqw1212帳號 、密碼可以登入該系統,該2組IP是否為你所管理?)我要 負責查客戶使用系統的狀況跟金額,所以系統商有給我一組 帳號、密碼可以登入去看,該兩組IP我有去查過帳及使用情 形,另外客戶在使用系統有技術上的問題也會跟我反映,我 再登入去看該IP的使用情形,再反映給系統商。」、「(新 竹詐騙機房群發系統伺服器內容為388000與0000000的查帳 VOS均為http://108.1 63.226.202:5555/modules/index.ph p,是否為你使用?)是我曾使用過的IP。」等語;復於偵 查中證稱:「並沒有『宗哥』這個人,我的案件分成兩部分 ,一部分我想先坦白的是供應話務使用的部分,另外新竹查 獲的這個機房其實我是擔任老闆的角色,系統的部分大概經 營了一年的時間,這部分的關係人一開始我請黃○○,因為 我本身沒有帳戶,所以借他的帳戶來供給話務系統的人來匯 款使用,就是收錢的部分,另外一本帳戶叫O○○跟他親屬 借來的帳戶,帳戶名我記得是王郁淳的樣子,..因為後面 這兩本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來才以收取現金方式,.. 因為我一個人忙不過來,所以我請李迪穎、L○○、O○○ 、黃○○他們幫我收錢。」、「另外我要坦承新竹被查獲這 個地點,是我出資大約拿100萬去弄的,裡面的詳細操作是 我請O○○他們那邊去負責。」、「系統都是我在操作,我 都是用我家電腦上網去弄。」等語明確。足見前開新竹縣新 豐鄉○○村○○00○0號詐騙機房係透過被告宙○○在臺中 市○○路○段000○00號13樓之1所設之電腦群發系統實行詐
欺取財之犯行。
㈢、本案查獲之經過,業據證人地○○警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是否有偵辦宙○○、玄○○、O○○等人涉嫌籌組電信 詐騙集團的案件?)有。」、「(這個案件是否你主辦的? )是的。」、「(本件查獲詐騙機房之後,是否有去查詢有 無被害人受騙?)那時候有透過局裡面的管道向大陸要被害 人被騙的資料,當時有送到檢方。」、「(請求提示臺中地 檢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第228頁正反面,有一份傳真 給公安部刑偵局的函,請他們去查詢有無大陸被害人被騙的 情形,你講的是否是這份文稿?)是的。」、「(請求提示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第228頁,第三點第一 小點,現場有查扣電腦,有VOS3000系統,得知該詐欺集團 是以群撥方式向各省份發話,密集的電話號碼0776及0772這 兩個群組,應該是廣西市話,總計有4594通,這部分4594通 有無相關的撥號記錄?)第229頁開始都是VOS3000系統,群 撥系統裡面截取出來的資料,有電話號碼及發話情形。」、 「(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第229-23 5頁反面,上面寫詐欺機房群撥帳號的對話號碼資料,你講 是否指這一份?)是的。」、「(群撥電話號碼列表這份資 料是從什麼地方列印出來的?)是從查扣的VOS3000電腦系 統截取解析出來的。」、「(這些群撥的對象是否全部都是 大陸地區的電話?)是的。」、「(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 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第229頁,編號一,號碼是000000000 00至00000000000,總共是1000通,右邊有記載初始0,振鈴 868,通話20跟座席12,這欄是何意?)接通的868通,有接 收通話的情形有20通,至於座席與初始我就不清楚。」、「 (你剛才提到有請公安局刑偵隊查詢大陸地區有無被害人, 這部分查詢結果如何?)有被害人被詐騙財物的情形。」、 「(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第198-21 4頁,回函包頭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給刑偵總隊的函,你說的 是否就是這個回函?)是的。」、「(他們的回函被害人總 計有辰○○、未○○、壬○○、丙○、丑○○,這幾位是否 跟本件的群發系統之間有何關聯性?)我印象中這些資料也 是從他們電腦解析出來的人別資料,才能找到這些被害人。 」、「(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第20 0頁,辰○○的兒子李海龍在大陸做的筆錄,他有提到他母 親有被騙,他們家使用的電話00000000000,另外有手機門 號00000000000,當時刑事警察局傳真給大陸公安部行偵局 的函,是說密集撥打群組主要是0776與0772,廣西省的市話 ,辰○○的兒子李海龍講的門號不相符合,為何會出現辰○
○與本件詐騙的部分?)這些我們提供的被害人資料,第一 次是提供群撥系統,第二次是在檢視他們電腦解析出來的東 西,再去找到這些被害人資料,再次麻煩大陸那邊查詢回復 的情形。」、「(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7288 號第50頁,這份是IP位置的資料總共有23個,這份資料的來 源為何?)在臺中搜索點電腦裡面截取出來的資料。」、「 (這份資料的用途為何?)他們IP要發放群撥詐騙簡訊,有 的是機房對應的IP位置。」、「(本件是否有就現場查獲的 疑似機房設備資料進行解譯?)有,那時候有送局裡面的研 發科有分析他們的資料。」、「(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7288號第187頁正反面,這份是刑事局研發科支 援外勤隊之工作日誌,他們有前往臺中機房的處所解析,第 187頁反面,在臺中機房現場解譯取得VTL的群撥系統IP位置 有三個,第一個108.163.204.164,第二個208.75.215.62, 第三個173.236.105.167,經過與新竹搜索地點的IP位置比 對,發現208.75.215.62及173.236.105.167是相符的,所以 經過研判是臺中市文心路的主嫌就是新竹搜索地點的機房使 用者,群撥系統的提供者,此部分的情形為何?)臺中電腦 群撥系統把詐騙的簡訊透過電腦群撥到大陸地區,大陸民眾 接收到詐騙簡訊後,要了解情形會回撥,回撥之後他們的電 話會跑到新竹的詐欺機房,再透過詐欺機房的成員一、二、 三線實施詐財情形。」、「(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偵字第27288號第187頁)第三點有寫到經過登錄,像拆兩台 的VTL系統,解析系統確實在臺中的機房有發現新竹搜索地 點查獲的0000000與388000兩個帳號使用者,這部分是何意 ?)新竹這邊應該有兩條線在接收大陸民眾回撥的情形,這 兩個帳號就是剛剛群撥記帳的帳號,利於以後要記帳算錢的 作用,才知道有群撥多少的詐騙簡訊,接收多少詐騙簡訊。 」、「(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7288號第46頁 ,這部分是從什麼地方截錄下來的?)從臺中市群撥系統機 房的電腦截錄出來。」、「(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偵字第27288號第46頁,最上面網址108.163.204.164,中間 部分有編號一到十,群呼名稱編號D的部分,有寫號碼00000 000000到00000000000,筆數是1000,初始0,振鈴868,通 話20,座席2,管理群組最右邊建立者寫386000,這部分是 何意?)應該是他們群撥撥出去電話,撥到大陸那邊大陸民 眾接收的情形,系統機房會做紀錄。」、「(這部分是在臺 中機房有使用IP位置108.163.204.164去做群發動作,最後 面建立者386000,就是剛剛那兩個群撥系統列表的其中之一 ,代表撥話是從臺中機房這邊撥出去的?)是的。」、「(
請求提示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7288號第48頁,最上面 的IP顯示是208.75.215.62,中間群呼名稱編號一到八,建 立者0000000,照你剛才所述,這是群呼兩個帳戶的另一個 帳戶,也是從臺中機房用這個帳號撥出去到大陸的民眾?) 是的,也是跟388000帳號是一樣的。」、「(你剛才講到新 竹機房的兩個帳號是否就是388000跟0000000?)是的。」 、「(請求提示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第200頁,倒數第10 行,問你母親第一次接電話用的固定電話還是手機,他說固 定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0,問你母親當時使用的手機號 碼,他說00000000000,是否有辦法對應在第229-335頁你們 所清查出來的撥話對象資料有無這兩個電話?)因為後面給 他們的電話號碼很多,1000通電話大陸那邊不可能每通撥出 ,後來我們在查扣的電腦資料看到有這些疑似被害人的姓名 及年藉資料,另再行文給大陸那邊查出來的。」、「(如何 確定辰○○的名字有在你們解析號碼的資料內?)這是電腦 解析的資料再找出來的。」、「(你們現在認為新竹機房會 跟臺中機房有牽連關係就是那兩組IP號碼及兩個帳號?)是 的。」等語明確,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1年12月 28日傳真中國大陸公安部刑偵局之傳真函(稿)載有:「我 方提供情資:⑴檢視現場查扣之電腦內VOS3000系統,得知 該詐騙集團以群撥方式向各省份廣發語音,另有密集撥打07 76*******(群組)和0772**** ***(群組)之不特定電話 計4549筆,經查前述電話為廣西省市話,研判為被害人電話 。⑵因查獲現場未查扣到其他有關被害人之資料,僅能從系 統話務通聯部分來追查被害人,惟該話務系統未記載通話時 間和秒數,無法利用通話時數長短來進行初篩。」、「 ..請協助清查廣西省境內近半年來發生之假冒南京市公安 局詐騙案件,比對被害人電話與通聯紀錄內所示電話是否相 符。」等語,有該傳真函(稿)影本1份及檢附撥號對象號 碼資料附於偵查卷可參(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第228至 235頁)。故依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傳真函(稿)可知該 詐騙機房使用之電腦群發系統係對中國大陸各省份廣發詐騙 語音,非僅限於廣西省,只是有密集撥打0776*******(群 組)和0772*******(群組)之不特定電話,而上開二群組 之電話係屬廣西省市話而已,自難僅以被害人辰○○、未○ ○、壬○○、丑○○、丙○之電話號碼非屬上開群組之號碼 ,即否定其等有遭本案被告詐欺取財未遂之事實。㈣、警方於新竹縣新豐鄉中崙12之7號所查扣電磁紀錄中,發現 有被害人辰○○、壬○○、未○○、丑○○、丙○等人被詐 騙之通話錄音檔,有地○○警員職務報告書1份、被害人辰
○○被詐騙之通話譯文1份、被害人壬○○被詐騙之通話譯 文1份、被害人未○○被詐騙之通話譯文1份、錄音光碟1份 附於本院卷(卷三第172至179頁)可按。而被害人辰○○、 未○○、壬○○、丙○、丑○○確係有於電話中遭詐欺等情 ,亦據:⑴被害人辰○○之子李海龍於中國大陸包頭市公安 局製作筆錄時指稱:其了解其母親被騙之經過,其母親於西 元2012年10月31日被騙,當日中午她接到一個電話,稱是南 京市公安局刑警隊長,並給其母親提供了一個電話號碼,其 母親經114查詢確實是南京市公安局的電話,說她醫保卡被 壞人使用去騙了很多錢,讓她把家裡的錢匯到指定的帳戶, 如果不讓他們保護,等查出來,錢就被沒收了,對方又要了 其母親的手機號,在東河區工商銀行環城東路支行按對方通 話指示通過自動櫃員機把錢轉到指定的帳戶上了,其母親第 一次接對方電話是用固定電話0000-0000000,其母親的手機 號碼為00000000000,不記得對方的號碼,其母親被騙了5萬 元人民幣,但其不知道匯款帳號及帳戶名,其母親於11月2 日突然腦出血進了醫院,於11月16日去世了等語。⑵被害人 未○○於中國大陸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製 作筆錄時指稱:其於西元2012年年底的時候,接到一個電話 ,說其醫保卡被別人冒用掉了15000元左右,其一聽感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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