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36號
TCDM,103,審附民,36,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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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林意純
      黃羿婷
      吳孟芝
      陳美玲
      紀心惠
被   告 蔡淑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48號),經原告等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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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