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榮信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紀育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6959號),
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通 譯 黃佩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洪榮信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 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 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洪榮信為合法取得醫師資格之醫師,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開設「洪榮信診所」,且於民國99年7月5日與行政院 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 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合約,承辦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洪榮信明知為病患辦理子宮頸抹片採樣者,應由登 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始得為 之,且在為病患看診後,應據實向健保署申報診療項目等情 ,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洪榮信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並未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 ,實際在上開診所內接受「陰道灌洗」之診療行為等事實 ,卻仍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各病人線上病 歷電磁紀錄,繼而以網路申報方式據以向健保署申報醫療 診療費用而行使之,致使健保署之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 有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為「陰道灌洗」之診療行為,因 此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114元(即
共計3326點數)予上開診所,並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審 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
(二)洪榮信明知病患蔡雅萱向上開診所購買「醫美療程」套餐 後,即自行或與病患蔡宜均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就診時 間,前往上開診所內進行醫美療程,且蔡雅萱、蔡宜均2 人實際上並未診所內接受其之診療及取藥等事實,卻仍將 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各病人線上病歷電磁紀 錄,繼而以網路申報方式,據以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診療費 用而行使之,致使健保署之人員陷於錯誤,而誤認其有對 蔡雅萱、蔡宜均2人為診療及開立藥方,因此給付如附表 二所示費用共計6846元(即共計7441點數)予上開診所, 並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審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嗣有民 眾向健保署檢舉,經健保署實地調查後,始查知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 (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 、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
四、附記事項: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洪榮信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普通詐欺罪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於同 年月20日施行,新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第一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項)。」,新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修正後罰金額提高),故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法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就犯罪事實欄
已載明「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各病人線上 病歷電磁紀錄,繼而以網路申報方式據以向健保署申報醫 療診療費用而行使之」之犯罪事實,雖僅論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漏未論及同法 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部分,惟該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自應由法院於審理後補充適用正確之法條。被告 按月透過電腦連線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故如附表一、 二所示時間之前述犯罪事實之虛偽登載不實病歷電磁紀錄 ,復持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而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並考量健保給付均採按月申報之 方式,故應按月為單位,依接續犯之例,論以一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同一月份所 為,同時構成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罪,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 欺取財罪論斷。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15罪,其中於101 年9 月、10月及102年4月、5月所犯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所犯 11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三)被告洪榮信業已於103年11月13日前即103年11月7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公庫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 專戶」支付新臺幣10萬元,有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 條(客戶收執聯)影本乙紙在卷可參,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薛淑玲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病患姓名│就診日期 │虛報項目 │虛報│平均點值│虛報點數X│
│ │ │ │ │點數│ │平均點值=│
│ │ │ │ │ │ │詐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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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雪芬 │100年5月13日│陰道灌洗 │60 │0.9174 │55元 │
├──┼────┼──────┼───────┼──┼────┼─────┤
│ 2 │魏立蘋 │100年7月23日│診察費及陰道灌│330 │0.9009 │297元 │
│ │ │ │洗 │ │ │ │
├──┼────┼──────┼───────┼──┼────┼─────┤
│ 3 │張雪芬 │100年10月31 │陰道灌洗 │60 │0.9391 │56元 │
│ │ │日 │ │ │ │ │
├──┼────┼──────┼───────┼──┼────┼─────┤
│ 4 │張雪芬 │100年12月28 │診察費及陰道灌│330 │0.9391 │310元 │
│ │ │日 │洗 │ │ │ │
├──┼────┼──────┼───────┼──┼────┼─────┤
│ 5 │蕭素月 │101年5月11日│診察費及陰道灌│330 │0.9336 │308元 │
│ │ │ │洗 │ │ │ │
├──┼────┼──────┼───────┼──┼────┼─────┤
│ 6 │吳姝霆 │101年9月6日 │陰道灌洗 │60 │0.8936 │54元 │
├──┼────┼──────┼───────┼──┼────┼─────┤
│ 7 │呂佩俞 │101年9月11日│陰道灌洗 │60 │0.8936 │54元 │
├──┼────┼──────┼───────┼──┼────┼─────┤
│ 8 │張雪芬 │101年10月23 │陰道灌洗 │60 │0.9331 │56元 │
│ │ │日 │ │ │ │ │
├──┼────┼──────┼───────┼──┼────┼─────┤
│ 9 │王曉娟 │101年11月9日│陰道灌洗 │60 │0.9331 │56元 │
├──┼────┼──────┼───────┼──┼────┼─────┤
│ 10 │張雪芬 │101年12月29 │陰道灌洗 │60 │0.9331 │56元 │
│ │ │日 │ │ │ │ │
├──┼────┼──────┼───────┼──┼────┼─────┤
│ 11 │張雪芬 │102年2月1日 │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2 │巫瑞葉 │102年2月28日│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3 │張雪芬 │102年3月1日 │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4 │張雪芬 │102年4月3日 │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5 │張雪芬 │102年4月30日│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6 │張倫綾 │102年5月10日│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7 │王曉娟 │102年5月10日│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8 │王曉娟 │102年5月14日│陰道灌洗 │60 │0.9442 │57元 │
├──┼────┼──────┼───────┼──┼────┼─────┤
│ 19 │蕭素月 │102年5月14日│診察費及陰道灌│359 │0.9442 │339元 │
│ │ │ │洗 │ │ │ │
├──┼────┼──────┼───────┼──┼────┼─────┤
│ 20 │王瓊枝 │102年5月24日│診察費及陰道灌│359 │0.9442 │339元 │
│ │ │ │洗 │ │ │ │
├──┼────┼──────┼───────┼──┼────┼─────┤
│ 21 │凃素如 │102年5月25日│診察費及陰道灌│359 │0.9442 │339元 │
│ │ │ │洗 │ │ │ │
├──┼────┼──────┼───────┼──┼────┼─────┤
│ 22 │陳新如 │102年5月31日│診察費及陰道灌│359 │0.9442 │339元 │
│ │ │ │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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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病患姓名│就診日期 │虛報項目 │虛報│平均點值│虛報點數X│
│ │ │ │ │點數│ │平均點值=│
│ │ │ │ │ │ │詐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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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雅萱 │101年8月25日│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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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雅萱 │101年9月1日 │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3 │蔡雅萱 │101年9月8日 │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4 │蔡雅萱 │101年9月15日│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5 │蔡雅萱 │101年9月17日│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6 │蔡雅萱 │101年9月20日│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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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蔡宜均 │101年9月20日│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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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蔡雅萱 │101年9月22日│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9 │蔡宜均 │101年9月22日│門診診察費、藥│366 │0.8936 │327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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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蔡雅萱 │101年10月1日│門診診察費、藥│395 │0.9331 │369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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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蔡雅萱 │101年10月10 │門診診察費、藥│395 │0.9331 │369元 │
│ │ │日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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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蔡雅萱 │101年10月22 │門診診察費、藥│395 │0.9331 │369元 │
│ │ │日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13 │蔡雅萱 │102年1月22日│門診診察費、藥│395 │0.9442 │373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14 │蔡雅萱 │102年3月6日 │門診診察費、藥│395 │0.9442 │373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15 │蔡雅萱 │102年4月2日 │門診診察費、藥│296 │0.9442 │279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16 │蔡雅萱 │102年4月15日│門診診察費、藥│395 │0.9442 │373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17 │蔡雅萱 │102年4月22日│門診診察費、藥│395 │0.9442 │373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18 │蔡雅萱 │102年4月30日│門診診察費、藥│296 │0.9442 │279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
│ 19 │蔡雅萱 │102年5月7日 │門診診察費、藥│395 │0.9442 │373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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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蔡雅萱 │102年5月13日│門診診察費、藥│395 │0.9442 │373元 │
│ │ │ │事服務費及藥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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