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秉顥
沈怡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211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秉顥係告訴人謝姵庭之夫,為有 配偶之人。被告沈怡吟亦明知被告賴秉顥為有配偶之人,被 告賴秉顥基於與被告沈怡吟通姦、被告沈怡吟亦基於與被告 賴秉顥相姦之犯意,在民國103 年3 月25日回溯181 日至30 2 日間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親家時上 」大樓被告賴秉顥租屋處,為通姦及相姦行為,被告沈怡吟 並因此懷孕而於103 年3 月25日,由被告賴秉顥陪伴下,在 臺中市○區○○○道000 號3 樓丁鴻志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女 沈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公訴人認其等分別係觸犯刑 法第239 條前、後段之通姦、相姦罪嫌。查前開罪名,依同 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姵庭 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1 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