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3年度,51號
TCDM,103,交簡附民,51,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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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戴曉惠
被   告 王俊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66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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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