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名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1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名延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名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 罪。爰審酌被告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 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兼衡其 素行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犯罪之情節,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 緝卷第10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182號
被 告 張名延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名延係後備軍人,為103年度精誠甲字第250302號教育召 集應召員,本應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並參加5日之教育召集訓練,且 召集令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由其戶籍地社區管理員李木 榮代收後再交由張名延親自簽領。詎其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 ,未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名延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上 開教育召集令收件回執、陸軍三0二旅第一營教育召集未 報告人員名冊、員警職務報告、被告簽收系爭教育召集令之 信件簽收簿翻拍照片10張、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 員」訪查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之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謝 謂 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 賢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