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3年度,4348號
TCDM,103,中交簡,4348,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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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7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健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應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份(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5至26、29 至30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 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 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 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大專畢 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土地代書工作,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 在卷(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頁);又被 告於本案前未曾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3 頁背面)。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8毫克,因酒後駕車追撞前方 車輛,經員警獲報到場處理而查獲上情,造成被害人陳品彥 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之後保險桿受損,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宜股 103年度偵字第27532號
被 告 陳健隆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健隆自民國103 年10月19日12時許起至同日13時30分許止 ,在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上之「豪記小吃部」飲用酒類後, 竟仍於同日14時3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 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45分許,途經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 2 段與光日路口時,不慎撞及陳品彥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小客車(陳品彥未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對陳 健隆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1.08 MG/L。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健隆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陳品彥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 照片10張等在卷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裕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宏
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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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