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25號
TYDV,99,訴,2025,2014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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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 訴 人 陳張美金
被 上訴人 王國清
      張千慧
      蘇張慧子
      張茹玲
      張茹玉
      張許素直
      張百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9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繳費,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三第21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三第223 頁),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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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