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78號
TYDV,103,除,478,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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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林承潔
代 理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1張,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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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