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慧玲
被 告 楊生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楊生福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楊生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並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