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旭澤
黃兆振
徐蓓菁
謝玉健
許秀穎
沈秀蘭
周婉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德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