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4號
TYDV,103,重訴,154,201411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旭澤
      黃兆振
      徐蓓菁
      謝玉健
      許秀穎
      沈秀蘭
      周婉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德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