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木金
訴訟代理人 左自奎律師
陳女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淑寧
蔣郁麗
柯培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左自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春馨
訴訟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唐永洪律師
張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應查明系爭三筆土地自民國九十七年迄今之「申報」地價為何,並請檢附地價謄本。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提出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民事答辯狀(四)所附被證五之完整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