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榮茂
呂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10
月30日103 年度訴字第7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7,11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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