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81號
TYDV,103,訴,781,201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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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榮茂
      呂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10
月30日103 年度訴字第7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7,11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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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