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簡岳生
被 告 李璋文
謝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0元(見訴卷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附件),然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910320元,應徵裁判費10020 元,扣除已繳5000
元外,尚應補繳5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之,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