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23號
TYDV,103,訴,2023,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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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宋承晧即葉博鈞
被   告 張正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張正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66,667 元,應繳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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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